陕西一男子爬华山时自己翻过护栏坠亡,女儿获赔100万后,又把华山旅游公司和其投保

风中感受的历史温暖 2025-12-19 17:47:56

陕西一男子爬华山时自己翻过护栏坠亡,女儿获赔100万后,又把华山旅游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6万,法院咋判? 一审法院认定景区承担10%责任,由景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旅游安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01894.05元。这不是“双重赔偿”,因为前案是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这次是景区责任险的赔付,法律关系、被告主体、请求权基础都不同。事发地位于通往华山西峰气象站的凸出山脊,一侧为悬崖,现场设有护栏、警示牌和安保巡查。监控显示,男子先是静立在护栏内,随后翻越护栏,身体外倾、翻滚后坠落。 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成分,同时景区在意外发生后未能及时组织救助,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遂酌定景区承担10%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景区门票内包含的“华山旅游安全保险票”价格为10元/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7.8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25万元,本次判决金额在该限额内。 这起案件把“游客过错”和“景区义务”的边界划得更清楚。法律上,景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事前的风险提示、必要的安全设施与巡查,事中的及时救助与处置。 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明显风险应有认知与自我约束,擅自翻越护栏属于违反安全警示的自主行为,法院据此减轻景区责任。司法实践早有先例:游客在景区受伤,若经营者未尽必要提示、救助义务,仍可能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景区设施到位、提示充分,游客违规导致损害,景区责任会明显减轻或不承担。此次华山案中,法院同时考虑了“自甘风险”与“救助不及时”两个维度,最终形成10%的责任比例,尺度较为克制。 保险赔付如何计算,是很多人关心的焦点。本案的101894.05元来自景区责任险的理赔,而非旅行社此前赔付的500380元,两者分别对应不同被告与不同险种,不构成重复受偿。 男子生前还投保了平安“随心保”,经协商已赔付60万元,这笔属于人身意外险的给付,性质是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权实现,同样不冲抵景区对外的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上,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是受害方,目的在于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独立于侵权责任,受益人可以同时获得两类款项。司法裁判也明确,保险金给付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仍应按过错比例承担其应赔部分。 翻护栏的风险,为什么总是被低估。华山以“险”著称,核心观景点大多临崖,护栏与警示是最后一道防线,不是“拍照道具”。一旦跨出护栏,身体重心外移,风、石面湿滑、鞋底抓地力下降,都会让翻越动作瞬间失控。景区在重点路段设置护栏、警示牌、巡查人员,是在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不等于对一切“明知故犯”的行为买单。游客的每一次违规翻越,都是在用生命做赌注,赢了是侥幸,输了是永久的遗憾。 对普通游客来说,真正有用的避险清单其实很朴素。第一,遵守现场警示与线路指引,不越线、不攀爬、不探身。第二,观景不占道,拍照不冒险,把安全放在取景框之外。第三,结伴而行,留意同伴状态,尤其在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 第四,提前了解应急点位和求助方式,遇到不适或迷路及时求助工作人员。第五,家庭出游时关注老人和孩子的体力与鞋履,必要时使用辅助器械。景区方面也应持续优化“技防+人防”,在重点路段加密巡查频次,完善坠落后的快速响应链路,把“能预防的提前预防,能争取的救援时间争取到”。 法律层面还有两个关键点值得记住。第一,“自甘风险”并非“自认倒霉”,只要景区存在管理瑕疵或救助延误,仍要承担相应责任,比例由法院结合证据裁量。第二,“保险多赔一点”并不等于“责任少担一点”,责任险与人身险各司其职,赔付路径不同,责任划分不会因保险而“稀释”。这两点在此次判决中都有体现,也为今后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这起案件的判决,没有把责任简单推给任何一方。它既明确了游客的自律边界,也重申了景区的安全职责,还厘清了不同保险的赔付逻辑。对公众而言,与其事后维权,不如事前守规;对管理者而言,与其事后解释,不如事前投入。安全不是口号,是细节,是流程,是每一次及时的伸手与每一米牢固的护栏。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0 阅读:0
风中感受的历史温暖

风中感受的历史温暖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