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欲熏心?”湖北大冶,办公室副主任吴某,因拒绝给董事长洗窗帘,直接被降成打字员

且听楚楚说 2025-12-19 01:41:39

“色欲熏心?”湖北大冶,办公室副主任吴某,因拒绝给董事长洗窗帘,直接被降成打字员,工资从4300元砍到3000元,办公室门锁被换,还火速招了新人顶替。   看似是“不服从安排”的小事,背后却是职场权力霸凌和性骚扰的烂摊子。   吴某在这家公司干了整整11年,从普通员工一步步熬到办公室副主任,手里管着行政大小事,算是公司的老资历了。可自从董事长李某盯上她,日子就没安生过。   李某经常给她发暧昧露骨的骚扰信息,吴某一开始还想着顾全大局,委婉拒绝,可对方根本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次数多了,吴某只能直接硬刚,表示“请保持工作距离”,两人的关系也彻底闹僵。   2023年2月,李某突然打了个电话给吴某,语气命令式的:“你过来把我办公室的窗帘洗了。”   吴某当场就懵了——公司明明有专门的保洁人员,清洗窗帘是保洁的本职工作,自己一个行政副主任,管的是流程协调、事务统筹,怎么也轮不到干这种活。   她想都没想就拒绝了:“这不是我的工作范围,找保洁处理。”可谁能想到,这一句拒绝,直接点燃了李某的报复欲。   2月2日,公司开了个会,没提前跟吴某沟通,就宣布撤销她的副主任职务;2月9日,又紧接着发通知,把她调到打字员岗位,工资一下子降了1300元。   更过分的是,公司趁她不在,偷偷换了她原办公室的门锁,让她连自己的东西都拿不出来。   还火速招聘新人接手她的工作,给她下了最后通牒:三天内必须到打字员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算,旷工三天直接按自动离职处理。   吴某心里跟明镜似的,这哪里是调岗,分明是逼着自己主动走人,她多次找公司要说法,要求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可公司始终拖着不答复,就想让她“自愿离职”,省一笔赔偿金。   被逼到绝境的吴某,没选择忍气吞声。她收集好所有证据,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没达到预期,又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   法庭上,公司还在嘴硬,说这是“行使管理自主权”,吴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岗降薪合情合理,甚至辩称新岗位工资“基本相当”。   可吴某直接甩出了关键证据——和董事长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清清楚楚记录着李某长期给她发的骚扰信息,以及她多次拒绝后,对方语气越来越差的对话。   她的律师也直接点破:“清洗窗帘根本不是吴某的岗位职责,公司紧接着搞调岗、降薪、换锁、招新人,一套组合拳下来,明摆着是报复性变相解雇。”   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明白:公司确实有管理自主权,但不能滥用。单方降职降薪必须有合理性,而且得和员工协商。   清洗窗帘和吴某的岗位职责毫无关系,公司拿这个当理由处罚员工,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吴某“双倍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是认定性骚扰的直接证据还不够充分),但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在2023年2月就已解除。   公司需要支付两项费用:一是经济补偿金47300元(按吴某11年工龄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4300元×11个月正好是47300元);二是未休年假工资3163.22元,两项加起来一共50463.22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是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没直接认定性骚扰事实,但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性骚扰相关情节,对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至关重要,也能印证公司调岗行为的报复动机。”   这事儿给所有职场人提了个醒:老板的“管理权”不是尚方宝剑,不能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劳动合同法里写得明明白白,要变更岗位、调整工资,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还得留下书面记录,不能老板一句话就定了。像这种“故意安排和岗位职责无关的活,不做就报复”的操作,纯属违法。   再说说职场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早就有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公司有义务防范职场性骚扰,要是员工因为拒绝骚扰被打击报复,公司不仅要赔工资、给补偿金,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比如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甚至影响企业声誉。   吴某能胜诉,关键就在于她留好了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的调岗通知、工资条、考勤记录,这些都是维权的“硬通货”。   遇到类似情况,千万别慌:首先要明确拒绝不合理要求,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然后可以向公司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问题没解决,要在争议发生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满意,还能向法院起诉。   职场不是老板的“一言堂”,每个人都有被尊重的权利,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可以拒绝,职场骚扰更不用忍,法律永远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 参考信源: 拒洗窗帘被降职,员工杠上“霸道总裁” 2025-12-17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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