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男子把车借给朋友发生了严重车祸,事后车辆一直停放在交 警指定的停车场。最近,男子连接车辆APP时,发现车子竟在100公里外的郑州街道行驶。他赶紧联系当初处理事故的交 警,对方称事故已处理完毕,车辆就放在停车场,让他去询问停车场工作人员。男子又联系停车场工作人员,对方说车子已经处理了。男子不解,追问处理是什么意思?对方告诉他,已经报废了。男子当即表示,我根本没有同意,为什么就把车报废了?对方则称自己不清楚情况,让他去问交 警。 陈先生在去年3月买了一辆理想L8,刚开三个月,一位发小就打来电话,想借他的新车用用。 陈先生本来不愿意,都说“车子和老婆不能借”,何况是才开三个月的新车。但对方是多年来往的发小,架不住软磨硬泡,最终还是答应了。不过他再三告诫朋友,一定要小心,自己的可是新车。朋友也再三保证,不会出问题,让他放心。 就这样,朋友开着陈先生的新车上路。正得意洋洋时,前方突然驶来一辆车,两车迎面撞上,车子瞬间燃了起来。 火势最终被扑灭,但车子已面目全非。朋友赶紧给陈先生打电话,吞吞吐吐说明了情况,希望得到原谅。陈先生心疼不已,但想到还有保险,就赶紧联系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发现,陈先生的朋友没有驾驶证,对方驾驶员也没有驾驶证,便当场表示这种情况不予理赔,转身离开了。 陈先生傻眼了,几十万就这样没了?最后,他的车被拖到交 警指定的停车场,陈先生只能和发小协商赔偿事宜。 今年国庆,陈先生无意间翻到手机里车辆的APP,出于怀念点了进去。谁知道,他竟发现自己的车还在运行,位置还在100公里外的郑州。 陈先生又惊又疑,车子不是还在停车场吗?他赶紧联系当初处理事故的交 警,问对方车子怎么回事,怎么被人开走了。 对方说,当时事故已经处理完,车子也停放在了停车场,这事得去问停车场工作人员。 陈先生心急如焚,好奇他们到底把自己的车怎么样了,于是马不停蹄赶到停车场。工作人员知道他是那辆理想L8的车主,便淡淡说,他的车子已经处理了。 陈先生不明白“处理”是什么意思,工作人员告诉他,已经报废了。 陈先生反问对方,自己作为车主都没同意报废,他们怎么能擅自报废,这不合规。因为他压根不相信车子已报废,要是真报废了,怎么还会在郑州街头行驶。 工作人员表示,这事自己不清楚,让他去问交 警。 两边都没给出答案,陈先生更加纠结。 隔了几天,停车场工作人员联系陈先生,说停车场中间更换过管理人员,可能是有人把车辆零部件拿走了。 随后,当初处理该事件的交 警也主动联系陈先生,说会帮忙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让他放心。 陈先生现在就等着双方回复,想弄明白:车子明明放在指定停车场,为什么APP上会显示在郑州街道行驶。 1. 陈先生把车子停放在停车场,没有授权他们报废,对方就没有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 《民法典》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车子是陈先生的合法财产,只有他才有权利决定是否报废。停车场只是负责保管车辆的地方,在没有陈先生任何书面或口头授权的情况下,就擅自把车报废,这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 这种处置行为对陈先生来说是无效的,不管停车场是自己做的主,还是听了别人的指令,只要陈先生没同意,他就有权找停车场要说法,要是车子确实没了,就得让停车场赔偿损失。 2. 陈先生的车辆如果被人偷走了零件,不但可以追究偷盗的人,还得追究停车场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经营者未尽到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陈先生把车停在交 警指定的停车场,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关系,停车场有义务看好车子。现在车子零件被偷,首先偷零件的人肯定要负全责,这是盗窃行为。 其次,停车场也跑不了责任,因为它没尽到看管义务,比如没做好巡逻、监控不到位,才让小偷有机可乘。就算找不到小偷,陈先生也能找停车场索赔,停车场不能用“不清楚”“没看见”来推卸责任。 对于陈先生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素材:齐鲁晚报2025-10-13
新乡,男子把车借给朋友发生了严重车祸,事后车辆一直停放在交警指定的停车场。最近
胡萝卜说法
2025-10-15 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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