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宁城,已婚的梁某和情人张某有不正当 关 系,梁某又约张某见面时,张某从辽宁凌源赶到宁城,两人和朋友吃饭喝酒后去歌厅唱歌到次日凌晨,张某告知房间号梁某进来后,张某藏梁某手机引发争吵,梁某多次找手机,最终坠了楼,梁某的家人向张某及酒店索赔74万余元,最终这样判了!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据悉,已婚男子梁某,背着妻儿和女子张某搞起了不正当男女 关 系。这两人就像偷了腥的猫,时不时就得找个地方腻歪一下。 2024年4月9日这天,梁某约张某见面想腻歪一下,来个爱的鼓掌的运动,张某接到邀约后,那叫一个积极,当天就从辽宁凌源驾车赶到了宁城。 晚上6点,两人约上了梁某的一个朋友,一起去吃饭喝酒,酒桌上,三人推杯换盏,酒足饭饱后,又觉得不过瘾,便又去了歌厅。 在歌厅里,音乐震耳欲聋,梁某和张某跟着节奏,尽情地摇摆着,仿佛只有他们两个人,一转眼就到了次日凌晨。 这时,张某觉得自己和梁某该找个更私密的地方了,便告诉梁某自己在酒店开了房,还把房间号发了过去。 2分钟后,梁某连前台登记都顾不上了,直接就冲进了房间。 进了房间,梁某刚想和张某温存一番后,玩起了爱的鼓掌,完事后梁某发现张某拿着自己的手机在翻看,还偷偷地藏了起来。 梁某质问张某为什么要这么做,张某也不甘示弱,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 1点19分,梁某实在受不了了,离开了房间。刚走到电梯口,梁某的手机还在张某手里,不到一分钟,他又折返了回来,继续在房间里翻找手机。 1时25分左右,张某还在气头上,忍不住骂了梁某一句。 梁某被骂后,心里很不舒服,他开始在房间里四处乱转,眼睛时不时地瞟向窗户。 1时33分多,张某看到梁某的状态不对,赶紧劝阻梁某。 可她的话还没说完,梁某就朝着窗户冲了过去,张某连忙伸手去拉,可还是晚了一步,梁某就这样坠楼了。 张某冲出房间,大声招呼人施救,很快,酒店的人打电话报了警。 事后,梁某的父母和妻儿觉得梁某的死肯定和张某以及酒店脱不了干系,他们一纸诉状起诉了张某和酒店,要求他们承担责任,索赔74万余元。 梁某的家人指责张某和酒店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才导致了梁某的 死 亡。 张某却说自己只是和梁某吵了几句,没想到会这样。 酒店负责人也坚称酒店没有过错,梁某没有登记入住,和酒店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那么,梁某坠楼 身 亡,其家人起诉张某和酒店索赔,从法律角度究竟该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和赔偿比例呢? 1,张某藏梁某的手机并引发争吵,在梁某表现出危险状态欲冲向窗户时阻止不力,她这种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张某藏梁某的手机,虽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引发矛盾的前因。在梁某有危险举动时,她有阻止的义务,这是后果。 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藏手机引发争吵,对梁某情绪产生刺激,在梁某冲向窗户这一危险行为发生时,她虽尝试阻止但未成功,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这种过错并非导致梁某坠楼的绝对、直接原因。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后果应有清晰认知。 张某的过错属于次要方面,基于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需要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 2,酒店因梁某未登记且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酒店管理规定,酒店与入住客人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有保障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梁某未进行登记就进入房间,酒店与梁某并未建立起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酒店没有对非登记人员进入房间这一行为产生的管理疏忽,与梁某坠楼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酒店无需为梁某的坠楼承担责任。 在法律关系上,因果关系,是很重要的,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行为人才需担责。 3,梁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窗户危险却依然做出危险举动,他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梁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他应当知道靠近窗户并做出危险举动可能导致坠楼的严重后果,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以法律角度看,这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 《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梁某自愿实施危险行为,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忽视潜在的危险。 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最终,审理认为,梁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上窗户危险,却依然做出危险举动,应对坠楼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张某藏手机虽不是梁某坠楼的绝对原因,但她阻止梁某上窗户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 酒店因梁某未登记且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酌定张某承担20%责任,核定梁某家属损失后,判决张某限期赔偿丧葬费、死 亡 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青海大通,女子喝酒后背着老公跟相好发生关系,之后两人安然睡去,半夜女子的相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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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羽
这女的真是大煞笔,贴笔卖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