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张大爷,听女儿说老房子闲着浪费,便卖了26万交给女儿保管。女儿给大爷办了副卡,三年间大爷要一点她给一点。儿子在云南工作要结婚,张大爷想起卖房钱还剩十几万,便找女儿要。女儿却称钱花完了,还说大爷答应给俩外孙各一万。张大爷气得要报警,女儿竟表示要钱就是要她死。记者介入调解,得知女儿盖房用了钱,最后女儿答应过年还钱。 张大爷守着那座老房子过了大半辈子。那房子虽说有些破旧,但承载着张大爷一生的回忆,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刻满了岁月的痕迹。 有一天,女儿回娘家,看着那闲置的老房子,皱着眉头对张大爷说,爹,这房子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卖了,钱还能有个用处。 张大爷一开始还有些犹豫,毕竟这房子是他一辈子的根啊。可女儿在一旁不停地劝说,说卖了钱可以存起来,以后有个急事也能应急。 张大爷想了想,觉得女儿说得也有道理,便咬咬牙,把老房子给卖了,一共卖了26万。 女儿拍着胸脯对张大爷说,爹,这钱我来给你保管,你放心,肯定不会出问题。 说着,她还给张大爷办了一张银行卡的副卡,告诉张大爷,以后要用钱就从这个卡里取。张大爷也没多想,就把钱的事全权交给了女儿。 接下来的三年里,张大爷偶尔会需要点钱,比如买点药、买点生活用品啥的,每次他跟女儿说一声,女儿就会从卡里取些钱给他。 虽然每次给的钱不算多,但张大爷觉得女儿孝顺,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直到有一天,在云南工作的儿子打来电话,说准备结婚了,想让张大爷帮衬点。 张大爷一听,心里乐开了花,他一直盼着儿子能成家立业。他想着,老房子卖的钱还剩十几万,正好可以拿出来给儿子结婚用。 于是,张大爷赶紧给女儿打电话,说要把剩下的十几万拿回来。可女儿在电话那头支支吾吾的,半天才说,爹,那钱已经花完了。 张大爷一听,差点没晕过去,他大声问道,咋能花完呢,这才三年。 女儿却说,爹,你之前不是答应过,要给俩外孙各一万嘛,还有家里平时开销啥的,这钱就不知不觉花没了。 张大爷气得浑身发抖,他没想到女儿会这么不懂事。 他大声吼道,那是我卖房子的钱,是给你哥结婚用的,你怎么能随便花。 女儿却毫不示弱地说,爹,你要是要钱,那就是要我的命,我实在拿不出钱来了。 张大爷越想越气,他觉得自己被女儿给骗了。 他决定要报警,让民警来评评理。女儿一听要报警,顿时慌了神,她哭着说爹,你要是真的报警,那就是逼我去死。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记者闻讯赶来。记者先找到了张大爷,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又去找女儿谈话。 女儿一开始还嘴硬,不肯说实话。可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她终于承认,自己盖房子的时候用了那笔钱。 原来,女儿看村里的别人都盖了新房,心里痒痒的,也想把自己的房子翻新一下。可她自己又拿不出那么多钱,就打起了父亲卖房钱的主意。 她觉得,父亲年纪大了,也用不了那么多钱,自己先拿去用用,等以后有钱了再还。可没想到,这一用就还不上了。 记者把女儿的情况告诉了张大爷,张大爷虽然还是很生气,但看到女儿哭得那么伤心,心里也有些不忍。在记者的调解下,女儿向张大爷道了歉,并答应过年的时候一定把钱还上。 1,女儿未经张大爷同意,私自挪用其卖房款用于盖房,这是否构成侵占罪呢?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张大爷将 26 万卖房款交给女儿保管,女儿就负有妥善保管并按照张大爷意愿使用该款项的义务。 但她却擅自将钱用于自己盖房,在张大爷索要时还称钱已花完,有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的嫌疑。 若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一般为一万元以上),女儿就可能构成侵占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处罚。 不过,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张大爷自行提起诉讼。 2,女儿的行为,是否违反民事法律中的保管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并且按照约定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保管物灭失、损毁。 张大爷将钱交给女儿保管,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女儿有义务按照张大爷的要求使用和返还这笔钱,但她却擅自挪用,违反了妥善保管和按要求返还的义务。张大爷有权要求女儿返还剩余款项及可能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目前经记者调解,女儿答应过年还钱。若女儿能按时履行承诺,此事可圆满解决。 若不履行,张大爷可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起诉,要求女儿返还钱款。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还有什么更好的方式能避免此类亲情与金钱的纠纷吗? (来源:大参考)
河南商丘,张大爷,听女儿说老房子闲着浪费,便卖了26万交给女儿保管。女儿给大爷办
梅姐说法
2025-09-20 2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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