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一21岁的大学生在宿舍玩游戏时突然晕倒,室友发现他四肢抽搐、意识不清,

洋仔说法 2025-09-07 01:42:03

江西抚州,一21岁的大学生在宿舍玩游戏时突然晕倒,室友发现他四肢抽搐、意识不清,立刻为他做心肺复苏并拨打120。然而,校医在8分钟后赶到,疑似没有使用就在医务室的除颤仪,只进行了人工呼吸和按压,男孩最终不治身亡。事后,男孩父亲查看监控后质疑,校医到场后徒手施救却不用仪器,是否错过了黄金救援时间?儿子熬夜打游戏,学校日常到底有没有监管?校方回应称学生是“偷偷玩手机”,宿管难以全面防范,并表示学校没有责任,愿提供人道补偿,但事发近三个月,承诺的书面说明迟迟未给,男孩的遗体至今仍存放在殡仪馆。   据大风新闻9月6日报道,陶某系江西省赣东学院机电系自动化专业大二学生,才21岁。   2025年6月11日上午,陶某按时上课后于10点半返回宿舍。   据室友陈述,陶某在宿舍玩游戏至11点30分左右时突然晕倒,意识丧失并伴有四肢抽搐。室友立即实施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隔壁宿舍求助。   宿舍走廊监控显示,事发后约8分钟,校医赶到现场参与抢救,校医与室友交替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但疑似未使用医务室配备的AED除颤仪。   因校区位置较偏僻,救护车在20多分钟后到达现场,将陶某送往医院。   医院记录显示,陶某到院时已无心跳呼吸,持续心肺复苏1个多小时后被宣告死亡,初步诊断为猝死。   陶某父亲王先生称,学校在事发15分钟后通知家属,仅告知“孩子晕倒”,未说明严重性,家属抵达殡仪馆后才知孩子已去世。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两方面过错:一是校医未及时使用AED设备,可能错过黄金抢救时间;二是宿舍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熬夜玩游戏的行为。   校方回应称,已尽到救治义务,用尽一切医疗资源,并表示校医现场实施了心肺复苏,对于未使用除颤仪,校方未直接否认,但称“有设备就会使用”。   校方认为陶某系“偷偷玩游戏”导致猝死,宿管无法全面监控个人行为,学校无法律责任,但愿基于人道主义给予补偿。   截至2025年9月,事件发生近3个月,校方未按承诺在8月31日前给出书面答复,陶某遗体仍存放在殡仪馆。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学生猝死悲剧,家属主张学校存在过错,而学校则以“人道主义补偿”回应,否认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1、校方的救助行为是否及时、充分,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要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陶某在出事后,学校通过室友求助、校医出动,已经知晓了该紧急情况,符合“发现”的前提。   校医赶到现场后,疑似有AED设备但未使用,仅采取了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问题在于,这一选择是否属于根据实际情况”能采取的“相应措施。   对于心脏骤停,医学上的“黄金救援4分钟”内使用AED是挽救生命的关键。   如果通过专业鉴定或常识判断,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使用AED是必要且标准的选择,那么校医不使用AED的决定就可能被认定为未采取依法应尽的、充分的救助措施,属于履行救助职责不当。   但是,家属需证明,正是因为校医未使用AED,可能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从而导致陶某的死亡结果发生或可能性增大。   此要件的证明难度较大,需要专业医疗鉴定支持,但如果能建立这种关联,学校则需为其过错行为负责。   所以,如果家属一旦举证证明校医未使用AED且与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校方对学生熬夜玩游戏的行为是否未尽到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对学生的安全负责,但并非无限责任。   学校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对明显的危险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等方面。   学校若规定夜间断电断网,但未执行,则可能存在过错。   但是,陶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行为包括作息安排、娱乐方式等负有最主要的责任,他应当预见到长期熬夜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根据现有信息,陶某是在白天上午11点半而非深夜玩游戏,其行为更具个人性和私密性,要求宿管老师对每间宿舍内学生的每时每刻的行为进行监控,既不现实,也涉嫌过度干涉学生隐私,超出了学校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所以,家属主张学校因未阻止陶某玩游戏而需承担责任,被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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