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一名穿蓝色T恤的电动车男子行为诡异,他在别人家晾衣架前停下,鬼鬼祟祟地取下一件女士内衣,竟直接塞进裤裆来回摩擦。更令人无语的是,他随后掏出内衣放在鼻前猛嗅数秒,最后又故作镇定地将衣物挂回原处,骑车扬长而去。 男子整个过程被监控完整拍下,户主查看录像后直言"看得头皮发麻",从男子熟练的举动判断可能是附近居民所为。 据悉,2025年9月5日下午三时许,在某镇一处农家小院里,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户主唐大明(化名)家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一个让人十分不安的画面。 那天天气晴朗,唐大明的妻子像往常一样将洗好的衣物晾晒在院子里的晾衣绳上。 下午三点二十分左右,一名约莫四十岁上下、身穿深蓝色T恤和灰色长裤的男子,骑着一辆红色电动车经过唐家院子。 男子先是减速张望,随后将电动车停在路边。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名男子竟然径直走向晾衣架,取下一件女子内衣。 更让人震惊的是,他随后将内衣塞入自己的裤裆内来回摩擦长达十余秒,然后取出放在鼻前深深嗅闻,最后又将内衣挂回原处。 完成这一系列动作后,男子不慌不忙地骑上电动车离去,整个过程表现得十分自然。 唐大明在当晚查看监控录像时发现了这一幕,他表示:"这个人的行为实在太猥 琐了,看着就让人犯恶 心。从他的举止来看,对周边环境很熟悉,很可能是附近的居民。" 不过考虑到邻里关系和其他因素,唐大明暂时还没有报警的打算,而是选择将视频公开在网络,让网友们评评理。 有人说,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立即报警处理,让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可能会助长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也有人说,受害人的顾虑可以理解,毕竟生活在熟人社会,担心遭到报复。但是隐忍退让反而可能让行为人变本加厉。建议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途径维护权益。 更有人说,这种行为虽然令人不适,但毕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财物损失,是否值得大动干戈?也许行为人存在心理问题,更需要的是心理干预而非单纯惩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男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1、男子的行为涉嫌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该男子擅自取用他人私人物品并实施不雅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发生在国道旁的居民区内,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不仅是任意占用他人物品,更是侵害了公共秩序安全,符合寻衅滋事的范畴。 对于男子的行为,依法可以最高15天拘留及最高1000元罚款。 有人说,男子的行为涉嫌盗窃,应该以盗窃来处罚。 但是,所谓盗窃,系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从男子的整个作案过程来看,男子最终将拿来的衣物又还回去了,说明其并没有要占为己有的意思,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盗窃行为。 2、男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治安违法,也已经侵害了唐大明家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密物品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行为人未经允许窥探、使用私密物品,构成“侵扰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侵犯衣物所有者的隐私权。 本案中,男子未经主人同意,偷拿唐大明家的女子贴身衣物,已满足个人喜好,明显侵犯了他人隐私,构成侵权责任。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可见,唐大明家有权要求男子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如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3、唐大明家不报警是否影响维权? 唐先生暂不报警可能导致男子的行为无法被追究行政责任。 但是,即使不报警,唐大明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需自行收集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广西来宾,一名穿蓝色T恤的电动车男子行为诡异,他在别人家晾衣架前停下,鬼鬼祟祟地
洋仔说法
2025-09-06 14: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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