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后方男子驾驶的车辆超车撞倒,不料,男子回头看了一眼,便加速逃逸。此时,女子的丈夫正在前方骑行,闻声立即折返,见妻子倒地、肇事者即将逃离,迅速追至20米外,伸手拉住男子车辆把手要求停车。而男子拒不配合并试图挣脱,在拉扯过程中车辆失衡倾倒,致其右腿骨折,交警认定男子对事故负全责。后男子报警称,其被殴打,经鉴定,男子伤情系车辆压砸形成,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男子不满,将女子的丈夫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京报网8月28日报道,在上海市杨浦区某非机动车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张娟女士(化名)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突然被后方超车的王强(化名)驾驶的黑色电动自行车撞倒。 张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而王强仅是回头看了一眼,便继续向前驶去,意图离开现场。 此时,张娟的丈夫李伟(化名)正骑在前方的另一辆电动自行车上,听到妻子的惊呼声,他立即停车查看,发现妻子倒地、王强逃逸。 李伟迅速追赶上前,在距离事发地约20米处拦停了王强,李伟伸手拉住王强的车把,要求其返回现场处理事故。 王强拒不配合,试图挣脱,但在拉扯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失去平衡倾倒,压砸在王强的右腿上,造成其胫腓骨骨折。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强酒后驾驶、超车撞人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娟无责任。 但对于李伟拦车致伤的行为,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未作责任划分。 事后,王强报警称被李伟“故意殴打”,但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后认定,其伤情系车辆压砸形成,不符合徒手打击特征,故未刑事立案。 与此同时,李伟看到王强受伤比较严重,心里过意不去,自愿向其补偿了2万元。 但是,王强仍不满足,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在庭审中,李伟辩称: 其一,其行为是为阻止王强肇事逃逸的合法自助行为。 第二,他仅拉拽对方车把,未使用暴力。 第三,王强受伤系因其自身抗拒导致车辆倾倒所致,后果并非己方故意造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自愿补偿2万元系人道主义关怀而非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该条款确立了自助行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合法性,但其适用要求符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保护、措施必要且未超过合理限度、事后立即请求公力救济等四要件。 法院指出,张娟被撞倒,人身权益已受侵害,而王强逃逸行为可能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赔偿落空,属于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紧迫情形,李伟若不立即拦截,王强很可能逃逸成功,事后难以追查。 事发突然,公安机关无法即时到场,即使报警,等到警察赶到时,王强早已逃之夭夭,因此李伟不得不采取私力救济。 李伟仅拉住车把拦停车辆,未殴打、推搡或使用器械,且王强车速不快,拦停风险较低,而伤害后果是因王强抗拒拉扯导致车辆倾倒所致,而非李伟主动攻击。 李伟在拦停后立即报警,符合“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的要求。 尽管《民法典》条文表述为“受害人”,但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夫妻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财产利益关联,丈夫保护妻子权益的行为应视为对共同利益的维护。 法院认为,李伟所救助的权益对象是其配偶,两人同在事故现场,李伟的拦停行为系保护夫妻二人共同权益,仍在自助行为的内涵范畴。 法院特别指出,王强作为违法逃逸者,其权益保护程度应低于守法的李伟夫妻,李伟的行为维护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共利益,避免逃逸导致证据灭失。 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监控显示的车速、双方体位关系,认定李伟伸手拉车把的行为与车辆倾倒致伤结果间不存在直接关联,采纳公安鉴定结论,排除故意伤害可能性,损害结果应系王强抗拒拦停导致车辆失衡所致,属自身行为间接导致,自担风险。 结合上述事由,法院认定李伟行为符合自助行为要件,驳回王强40万元赔偿请求,而李伟自愿向王强补偿2万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有人说,丈夫保护妻子天经地义!撞了人还想跑,拦车是正义之举,法院判得对,不能让守法者寒心,不然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也有人说,这个案例会不会鼓励私力救济?如果人人都自己拦车,会不会引发更多冲突?还是应该完善快速出警机制。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欢迎关注@洋仔说法,留言讨论!
上海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后方男子驾驶的车辆超车撞倒,不料,男子回头看
洋仔说法
2025-08-28 17: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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