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蔡,一对00后情侣按家乡风俗举行了订婚、办婚礼等仪式,男方家先后支付女方1

洋仔说法 2025-08-26 17:27:14

河南上蔡,一对00后情侣按家乡风俗举行了订婚、办婚礼等仪式,男方家先后支付女方10万元“见面礼”、22万元“大礼”及价值不菲的“五金”,婚礼当天还给付了4.6万元“上车礼”。然而,双方摆酒同居后,女方却一直拒绝领取结婚证。数月后,双方因琐事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36万余元彩礼及五金首饰。法院这样判决。 据大皖新闻8月25日报道,两位00后的年轻人,黄小伟(化名)与贾小莉(化名),经人介绍相识。 在接触中,两人互生好感,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谈婚论嫁。 按照当地的传统习俗,婚姻大事离不开“彩礼”这一环节。 2024年农历正月十二,在媒人的见证下,黄小伟家怀着对美好姻缘的期盼,向贾小莉家支付了第一笔重大礼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时光流转,到了2025年农历腊月初十,双方家庭再次依照习俗“看好”,即确定婚期,黄小伟家又向贾小莉家支付了金额更大的彩礼,总计22万元现金,并为贾小莉购置了“五金”首饰。 同年腊月二十二,双方家庭热热闹闹地举办了传统的结婚仪式。 婚礼当天,按照习俗,黄小伟家还支付了“上车礼”4.6万元。 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贾小莉来到了黄小伟家,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然而,尽管举办了仪式并同居,两人却因为种种原因,始终未去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 2025年5月,由于年纪尚轻,性格磨合不足,加上生活琐事的不断积累,黄小伟与贾小莉之间爆发了激烈的矛盾。 这次争吵后,两人关系彻底破裂,结束了恋爱和同居关系,婚姻的期望化为泡影。 黄小伟及其家庭认为,既然最终未能结成夫妻,那么当初为了结婚而支付的大额彩礼应当返还。 他们与贾小莉家就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沟通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黄小伟一纸诉状将贾小莉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共计36.6万元的彩礼款及“五金”首饰。 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贾小莉一方未进行任何答辩。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指出,男方按照当地习俗,出于缔结婚姻目的,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通常被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黄小伟家分三次支付的10万元见面礼、22万元大礼、4.6万元上车礼以及购买的“五金”首饰,均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期间,且明显带有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性质,符合彩礼的特征。 所以,这些款项和物品属于法律意义上可主张返还的“彩礼”范畴。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认为,黄小伟和贾小莉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举办了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是否返还全部彩礼,要结合双方生活情况、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双方已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虽然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但确实存在共同消费、共同生活的事实,这部分共同生活的开销和对女方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法可以酌情减少返还数额。 不过,黄小伟虽然指控是贾小莉不配合去领证结婚,但双方分手毕竟是因为感情不和,均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单方严重过错,不宜作为返还依据。 同时,黄小伟在庭上自愿放弃对“五金”首饰的返还请求,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尊重和确认。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贾小莉一方向黄小伟返还24万元彩礼款。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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