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网上逃犯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藏匿于某公司,在调查清楚后,警方组织9名帽子叔叔实施逮捕,不料,在帽子叔叔着警服、出示证件、逮捕令情况下,三名男子突然上前实施围堵、辱骂和拉拽,试图阻止对帽子叔叔采取行动。期间,一男子抢夺帽子叔叔警棍,一男子投掷拖把、花盆,并与另一人使用灭火器喷射帽子叔叔,迫使其退至大门口。之后,几人趁机逃跑,途中甚至驾车冲撞帽子叔叔,但均被逮捕归案。 据瑞安新闻8月26日报道,梁大勇(化名)因其牵涉一桩虚假诉讼案,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依法需要进行抓捕。 2024年12月17日下午4时许,警方经过前期的周密摸排和研判,掌握了梁大勇藏匿于一家名为“某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内的确切线索。 于是,警方组织了一支由9名帽子叔叔组成的抓捕队伍,驾驶着警车和一辆便车,悄然抵达了公司所在地,准备实施抓捕。 行动开始时,三名身着制服的帽子叔叔率先进入公司,他们目标明确,直指二楼梁大勇可能藏匿的房间。 在过程中,他们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内的人员出示了警察证件以及相关的抓捕法律文书,表明了身份和来意,程序合法正当。 然而,就在帽子叔叔即将进入目标房间的关键时刻,意外发生了,公司内的徐文(化名)、韩磊(化名)、王强(化名)三人闻讯赶来。 他们或许是出于与梁大勇的私交,或许是法律意识淡薄,不仅没有配合警方工作,反而情绪激动地围堵在帽子叔叔前方,开始大声辱骂,并上手拉拽帽子叔叔的胳膊和衣物,企图阻止帽子叔叔进入房间,迫使帽子叔叔放弃抓捕任务。 混乱中,王强猛地伸手,抢夺了一名帽子叔叔手中的警棍。 与此同时,徐文随手抄起旁边的拖把、花盆等杂物,就朝着帽子叔叔扔去。 更危险的是,徐文和韩磊两人竟分别拿起放置在楼道里的灭火器,拔掉保险销,对准帽子叔叔就喷射了过去,干粉灭火器喷出的白色粉末瞬间弥漫开来,严重阻碍了帽子叔叔的视线和呼吸,巨大的冲击力也迫使帽子叔叔们难以立足。 在三人的暴力围攻下,执行抓捕任务的帽子叔叔们不得不从二楼被逼退至公司的大门口,抓捕行动陷入了僵局。 带队帽子叔叔见状,立即联系当地获单位请求支援。 而就在这混乱的间隙,原本藏匿在房间内的逃犯梁大勇,趁机溜出房间,向厂区外逃窜。 帽子叔叔发现后,立即奋起直追。 此时,另一名男子夏宇(化名)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正好停在厂区门口,看到帽子叔叔追击梁大勇,王强等人迅速跑向夏宇的车。 夏宇驾车载着王强等人,不是离开,而是反过来开始冲撞正在徒步追击逃犯的帽子叔叔,幸得帽子叔叔反应敏捷,及时躲闪避开。 夏宇并未停车,继续驾车前行。 随后,在距离公司不远处的麦田里,帽子叔叔与梁大勇等人又进行了攻击搏斗,好在都被合力制服。 事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文、韩磊、王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指出,本次实施抓捕行为的是公安机关的帽子叔叔,帽子叔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警在帽子叔叔的带领和指挥下参与执法活动,是警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辅警执行公务同样构成妨害公务罪。 事发时,警方抓捕网上在逃人员,是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职权进行的执法行为,帽子叔叔身着警服、出示证件和抓捕手续,表明执法身份和目的,程序合法。 所以,帽子叔叔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而王强等人辩称不知情或怀疑帽子叔叔身份,在帽子叔叔已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其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而且,王强等人的行为远远超出了口头争执或一般性推搡的范畴,已经具备了明显的暴力性和危险性,其中王强实施了抢夺警棍的行为,徐文和韩磊使用“拖把、花盆”投掷,特别是使用灭火器喷射帽子叔叔,危险性极大,属于严重的暴力行为。 在后续过程汇总,王强、夏宇驾车冲撞辅警、在抓捕现场攻击帽子叔叔并抢夺逃犯,这些行为不仅是对执行公务的阻碍,更是对帽子叔叔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更具暴力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王强等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中,他们的暴力行为直接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帽子叔叔,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了三人的行为恶性程度、不同情节,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徐文和韩磊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于本案,王强等人攻击的是帽子叔叔,为什么法院以更重的罪名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呢?请说说您的看法?@洋仔说法
河南新乡,一网上逃犯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藏匿于某公司,在调查清楚后,警方组织9名帽子
洋仔说法
2025-08-26 2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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