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一男子在某电气公司工作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白纸黑字约定月薪1万元,不料,公司以经济形势不佳为由,突然宣布“月薪超1万者降薪20%”,并将男子工资降至8000元发放。随后,公司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要求按8000元标准续签。男子当即在回执上明确写下“同意续签,但拒绝降薪”,并通过微信向公司法人再次表明态度。尔后,男子又正式提交《续签申请书》,坚持要求按原薪资1万元续约,但遭到公司拒绝。男子见协商无望,选择离职,并在离职后诉诸法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8月26日报道,2020年3月,李伟(化名)入职一家名字叫光明电气(化名)的电气公司,成为技术骨干,签约三年。 时光荏苒,到了2023年3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白纸黑字明确约定李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这份合同,在李伟看来,既是对他过去三年付出的肯定,也是未来一年收入稳定的保障。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2024年2月,光明电气召开了一次至关重要的行政例会。 会议上,公司管理层提出了一项动议:“鉴于当前经济形势严峻,为共渡难关,建议对月薪超过1万元的员工统一降薪20%。” 这项政策旨在削减人力成本,但对于像李伟这样薪资刚过线的员工来说,意味着每月直接收入将减少2000元,这不是一个小数目。 同年3月,李伟收到了一份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通知他新的合同期月薪将调整为8000元,并要求他签认。 更让李伟感到措手不及的是,公司已经在2月份按照8000元的新标准给他发放了工资,这让他觉得既突然又难以接受。 李伟是个明白人,当即在该通知书的回执上郑重地写下了自己的意见:“本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不同意将工资由原来的10000元降低至8000元。” 同时,他还通过微信,直接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达了同样的立场,明确拒绝了降薪安排。 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李伟在同月底又向公司正式提交了一份《续签申请书》,其中明确表达了希望以原工资待遇10000元续签合同的强烈意愿。 他希望公司能重新考虑,收回成命。 然而,公司方面态度坚决,并未接受李伟的条件与之签订维持原薪的合同。 面对这种情况,李伟感到非常失望和无奈,经过深思熟虑,李伟选择了离开,他向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的李伟并没有就此罢休,于是,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多年的加班费差额等。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李伟的大部分请求,裁决光明电气需向李伟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差额等共计12万余元。 光明电气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他们认为降薪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且李伟是主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已足额支付。 于是,公司一纸诉状,将争议诉至了法院,请求法院驳回李伟的仲裁请求。 法院这样判决! 法院查明,双方原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 公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通过行政例会决议形式,单方面决定对高薪员工降薪20%。 公司直接按照新标准8000元发放了2月份工资,并向李伟发送了载明降薪内容的《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 李伟虽表示同意续签合同,但在回执上注明、微信沟通、提交《续签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坚持要求按原标准10000元续签。 公司未能与李伟就维持原薪达成一致,李伟随后离职。 基于该事实,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虽然这条通常指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但其法理精神在于保护劳动者在续签时不因用人单位降低条件而受损。 具体到本案,光明电气公司单方面作出降薪决定,并在未与李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际执行了新薪资标准,这一行为实质上构成了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李伟明确反对降薪,要求按原条件续签,但公司未予满足,这使得李伟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其提出离职实质上是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李伟的离职并非单纯个人主动辞职,而是基于公司未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未足额支付报酬所致。 因此,公司应当依法向李伟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李伟主张的加班费差额问题,因其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电气公司向李伟支付经济补偿金4.5万元,驳回李伟其他诉请。 李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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