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36岁男医生结束家庭出游,驾车载着妻子和两个女儿返回,行至某国道时,突然,路旁山上一块大石头轰然砸落,瞬间击穿轿车前挡风玻璃,重重落在主驾驶位的男医生身上,男医生重伤不幸身亡,留下崩溃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女儿。然而,事发后近四个月,男医生的遗体仍停放在殡仪馆中,赔偿事宜仍无结果。妻子强忍悲痛,如今只剩其一人工资,无力独自赡养四位老人、抚养两个孩,无奈只得选择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元。 据极目新闻8月27日报道,2025年5月2日晚8时许,栾川县一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意外事件。 36岁的陈明(化名)驾驶私家车搭载妻子王芳(化名)及两名年幼的女儿行驶途中,路侧山体突然掉落一块巨石,砸中主驾驶位。 陈明当场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陈明与王芳均为洛阳市某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家庭和睦,经济条件普通,陈明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同时也是两个女儿的主要照顾者之一,大女儿8岁,小女儿2岁。 事故发生后,王芳及双方四位年过六旬的父母陷入巨大悲痛,王芳因情绪崩溃,一度向两个孩子隐瞒父亲去世的真相,直至7月才向8岁的大女儿坦白。 小女儿因年龄尚小,仍常吵着要爸爸,陈明的遗体至今仍存放在殡仪馆,未下葬。 事发后,陈明家属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要求赔偿,但未达成一致。 然而,王芳和丈夫都是独生子女,丈夫去世后,如今只能依赖于自己一人抚养这个大家庭,而其微薄的工资无法承受。 无奈之下,王芳及其他家人遂提起诉讼,起诉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百余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定于2025年8月29日开庭审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王芳一家所主张的100余万元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呢?谁又是这起事故的最终责任主体呢? 1、本次事故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本案属于山体上岩石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作为事发路段管理人的交通运输部门,必须自行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查实县交通运输局及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系该段国道的法定管理与养护机构,则该等部门负有定期巡查、养护、排除安全隐患并设置必要警示标志的义务,尤其是在这类多山地区,对易发生落石、滑坡的山体进行监测和加固,是其职责所在。 对方可能抗辩主张此次落石属于 “不可抗力” 。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严格条件。 本案中,若该山体此前已有松动迹象或有类似地质灾害记录,而管理部门未采取任何措施,如安装防护网、设立警示牌、进行工程排险,则其“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的主张难以成立。 所以,在确认县交通运输局及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为该路段养护单位,且该等部门无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养护管理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本案中,赔偿责任及其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费用。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陈明才36岁,远高于60岁的起始扣除年龄,故按20年全额计算。 对于丧葬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对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依法计算至18周岁,大女儿需计算10年,小女儿需计算16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因为夫妻二人共同负有抚养义务,故仅计算陈某应承担的一半。 对父母的赡养费,通常计算20年,但需考虑老人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陈明父母均年过六旬,且其为独生子,是父母的主要赡养人,此项诉求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陈明的离世,给妻子、幼女及老人造成了巨大的、持续的精神创伤,符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当地经济水平酌情支持。 上述各项相加,王芳及其家人主张的“一百余万元”赔偿总额在法律框架内具有合理性。 对此,大家怎么看?@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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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仔说法
2025-08-28 11: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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