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15岁女孩怀着爱美之心,瞒着父母,独自走进街边一家穿孔店,一口气在左耳上穿了14个耳洞,花费808元。回家后,女孩的耳朵很快红肿、发炎,疼痛不已。父亲发现后既惊又怒,心疼女儿更担忧其健康。他找到商家理论,对方却推脱说“看不出她是未成年”,拒绝退款。父亲愤而向消保委投诉。 据齐鲁壹点8月28日报道,近日,小琴(化名)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独自前往闵行区某商业街一家名为“靓点穿孔”的店铺(化名),要求在其左耳耳廓及耳垂部位一次性穿刺14个耳洞。 商家在未询问其年龄、未要求出示身份证明、也未告知风险或征求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为小琴提供了服务,并收取费用808元。 事后,小琴的左耳出现持续红肿、疼痛及局部渗液等感染症状,其父亲发现后立即带其就医。 小琴父亲认为商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服务内容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性判断范围,遂向闵行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责任。 商家辩称,小琴外貌成熟,难以从外观判断其是否为未成年人,且多耳洞穿刺属于常见服务项目,不存在明显不当,故拒绝退款。 经消保委多次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款808元,并承诺加强未成年人识别与服务规范。 有人说,这商家也太不负责任了,一个耳朵打14个,这哪是美容,简直是伤害,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肯定不是成年人能干出来的事,就算看不出年龄,这么不合理的要求也得多个心眼问问吧?为了赚钱什么都不顾了,支持家长维权,必须重罚! 也有人说,说实在的,现在十几岁的小孩打扮得比大人还成熟,光看外表和穿衣风格确实不好判断。虽然商家有责任,但家长也别把锅全甩出去。 那么,从法律角度,小琴父亲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这笔钱? 1、小琴与商家之间成立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但因小琴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家长拒绝追认后无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生活中,打1-2个普通耳洞,可以被认为是在青少年群体中较为常见、风险认知度较高的行为,或许可被归为此类。 但是,小琴是单耳一次性穿刺14个耳洞,其高密集性必然伴随极高的感染风险,尤其是软骨部分,可能造成的永久性身体损伤以及对个人外貌的重大改变,这显然远超一个15岁女孩的正常认知能力和风险判断范围。 同时,808元的费用也并非小额消费。 所以,小琴独立与商家订立该服务合同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过其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 事后,小琴的父亲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并要求退款,该合同自始无效。 2、商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和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商家辩称“从外貌上难以判断年龄”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耳洞穿刺属于特殊美容服务,具有较高健康风险,尤其是密集多处穿刺极易引发感染、疤痕增生甚至软骨炎等后果,商家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必须履行高于普通服务的警示和审查义务。 此外,《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与未成年人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对于未成年人,耳洞穿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前提下,属于禁止服务项目,对于这种非常规、高风险操作,商家仅以“外貌难以判断年龄”为由推卸责任,显然未尽到合理的身份核查义务,存在明显过程瑕疵。 3、商家不仅需要返还费用,若小琴的耳朵因本次服务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其家长还可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商家为小琴单耳穿刺14个耳洞,未尽合理审查身份义务,有明显过错,因此造成小琴耳朵感染等损伤,构成侵权责任。 家长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就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向商家主张赔偿责任。 不过,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小琴负有监管职责,放任小琴一人去做耳洞穿刺,也存在教育、管理上的失职,依法可以减轻商家部分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
上海,女子在某珠宝店选首饰,店员推荐一款正在搞促销的红宝石戒指,以1.5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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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42
搞不懂有些人就喜欢在自己身上多开几个洞
南乡子
子不教父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