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阑尾手术时未在合理范围内取材送检,导致肿块性质不明】 【原告陈述】2019年8月14日原告(王某,女,2005年10月6日生)因病在被告处入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2019年8月16日行剖腹探查术,检查得知回盲部肿块,但肿块性质不明。 告知原告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出院。后原告转至江苏省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肠痈病、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回盲部肿块、轻度贫血,经治疗好转出院。 【原告认为】因被告医务人员失职、操作不当,对原告以阑尾炎做剖腹手术,造成原告身体器官受到损伤。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原告与被告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接受医疗服务中受伤,作为加害人应当负有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801元。 【被告某县某人民医院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就诊情况属实,具体事情的形成和责任的划分已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医疗费的发生医方对剖腹看查是必需的,所以形成的医疗费用不予认可; 鉴定费按责分担,护理费、营养费按责分担,交通费只能根据患者必需医疗的次数,且只能根据公共交通费用,我方认可1000元,且要按责任分担、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 【鉴定结果】1.根据现有材料,某县某人民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对患者疾病诊断不够细致;术中未请相关专科会诊,未在合理范围内取材送检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鉴别诊断提供依据”的过错,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术后需进一步就医以明确诊断和鉴别诊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2.患者王某因治疗需要行“腹部探查术”、其腹部遗留手术瘢痕并非医方过错所致,不能评定伤残等级;患者王某术后为明确“回盲部肿物”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二次住外院检查治疗的护理期、营养期各为30天。 【法院认为】综合被告术前对患者疾病诊断不够细致、术中未请相关专科会诊、未在合理范围内取材送检等过错,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进一步诊断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另查明,原告垫付鉴定费10200元。以上合计28502元,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责任划分比例,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802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判决,被告某县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费用22802元。 【司法裁判案例】
广西,女子阑尾炎手术清醒后,发现自己胸部有一滩口水,女子一口咬定是麻醉医生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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