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行子宫切除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输尿管瘘手术并发症】 【原告陈述】2017年2月27日,原告杨某某因绝经后尿频数月余至被告处治疗,门诊以子宫肌瘤收诊,并予以手术治疗。2017年3月9日,医生建议出院休养。 2017年3月13日,原告因术后下腹痛再次至被告处治疗,被告以“腹痛待查、全子宫切除术后”住院予以抗炎等治疗。 2017年3月31日出院,后原告至某大学医学院附属某医院检查后发现,术后右侧输尿管下阶段近膀胱入口处结石伴右肾、右侧上游输尿管积水。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原告损害,现要求被告按70%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2913.22元。 【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所采取的手术方案正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尽到作为医生的责任。术后患者出现右输尿管瘘及腹盆腔积液属于手术并发症,无法避免; 根据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建议按60%确定被告的责任。x华德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的使用标准错误,不予认可;关于三期的意见予以认可。 【省医学会鉴定结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医方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被鉴定人杨某某,女,1962年7月21日生,右侧输尿管损伤行改道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杨某某的误工期限建议以150日为宜;护理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建议一人护理);营养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 【法院认为】因被告过错之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故被告的责任比例可确定为70%。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3229.06元。根据被告的责任比例,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2260.34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人民币72260.34元。 【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医方行子宫切除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输尿管瘘手术并发症】 【原告陈述
梁伯伯
2024-11-18 22:21:30
0
阅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