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颅内动脉瘤夹闭术后,发生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发症】 【原告陈述】20

梁伯伯 2025-08-16 20:25:52

【医疗纠纷:行颅内动脉瘤夹闭术后,发生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发症】 【原告陈述】2020年5月7日13时50分,赵某某(女,71岁)因突发头痛头晕至某县医院治疗,某县医院入院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可能、高血压; 进行了右侧脑室微创穿刺置管外引流术减压治疗,经治疗病情好转,意识恢复,遂于2020年5月8日19时出院,并于2020年5月8日22时26分转入某市某医院,次日凌晨,进行了颅内动脉瘤夹闭术+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手术治疗。 2020年5月12日8时患者赵某某脑水肿逐渐加重,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当日23时48分,病情危重,转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5月18日8时45分,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观点【原告认为】经过对某市某医院的医疗过程、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多方面分析、咨询和调研,发现有多处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情节,导致赵某某死亡,医疗过错显而易见。特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923.81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已有认定,被告对该意见书认定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可,但对意见书过错比例承担不予认可; 因意见书认为目前的医疗手段,手术并发症尚难完全避免,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及民法典第1224条第3款规定,以现在的医疗科技手段无法治愈的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条款,因此既然是并发症不可抗力的事件,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鉴定结果】被告某医院对赵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该过错在导致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程度,鉴定为“轻微原因”,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1~20%,原告交纳鉴定费153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损失共计477672.12元。被告某医院按20%赔付即95534.42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付原告95534.4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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