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发现对门房子一直没人住,灵机一动,把家里的物品,偷偷放进对门屋里,一占就是3年,对门邻居要出租房子时,才发现被男子占用3年,便让男子修房,却被拒,邻居气的报警,男子才承认占了邻居房子使用,并写了保证书给邻居修房,却迟迟不修理,邻居一怒告上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有一种人,见有便宜,要是不占那就等于吃亏了,必须要雁过拔毛、贼不走空,豁出老脸也得把这便宜占了。
8月10日红星新闻就报道了一件这样的事,2024年5月,谢某托中介想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租出去,赚点租金。
却意外发现,住在他家对门的邻居戚某居然把房子给占用了,谢某怎么也没想到如此离谱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原来,2019年,谢某买了房子,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不过,他没有住,就一直放着。
谁曾想,在2021年的时候,偶然间,戚某发现,对门的谢某这套房子一直空着,没人住。
戚某灵机一动,既然对门不住,那房子不也是白空着,不如自己“用”一下,反正谢某也不住。
于是,戚某毫不客气,堂而皇之的把自家暂时用不着的东西都搬进了对门谢某家里放着。
就这样,谢某家虽然没住,却成了戚某家的“仓库”,他往里放置一些物品,一占就3年。
要不是谢某准备出租房子,都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戚某占用了3年,当他知道后也是怒不可遏,怎么还有这种人?
谢某发现房子的吊顶、窗户都有损坏,便要求戚某赔偿维修房子吊顶、窗户的费用。
不料,戚某不但没有一丝愧疚,还拒绝了谢某的要求。
谢某一开始不想把事情做绝,几次和戚某协商,都没有协商下来。
终于,谢某忍无可忍,报了警。
戚某此时才承认了他确实占用了谢某的房子并且使用。
为此,他还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戚某在2024年5月底前腾空房屋,并维修损坏部位。
谢某本以为戚某写了保证书就能遵守承诺,把房子给自己修了,并且赔偿一些损失,可是,他一等就等到了2024年年底。
而戚某这边是一点出钱维修以及清理的意思都没有。
2025年2月,谢某一怒之下将戚某告上法院,要求戚某赔偿3万元,其中包括房屋现有使用费、维修费等。
万万没想到,戚某却另有一番狡辩,他说自己占用谢某房屋,是为了帮谢某看房子,不让谢某房子空着太久而损坏,属于无因管理,不算侵权。
1、首先,无因管理需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为前提。
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空置会受损,比如漏水、被盗,而且,戚某占用谢某房屋,本身可能加剧房屋损耗。
其次,无因管理需“通知本人并经过本人同意”。
本案中,戚某既未告知谢某,也没有经过谢某同意,反而将自家物品存入房屋,明显超出“管理”范畴。
无因管理不得从中牟利,可是,戚某3年期间免费使用房屋,属于“占便宜”并不是“管理”。
因此,法院认为戚某没有充分证据,他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对他的说法不予采信。
2、戚某未经房屋所有权人谢某同意,擅自进入并长期占用其房屋,属于无权占有行为。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谢某在2019年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戚某返还原物。
此外,戚某占用房屋3年期间造成吊顶、窗户损坏,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戚某支付谢某房屋占有使用费、维修费3万元。
戚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中,戚某已经在保证书中承认自己占有谢某房屋使用3年,还承诺在2024年5月底腾空房子,支付维修费用。
这都可以证明他确实占用谢某房屋,所以,他应该赔偿谢某的相应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戚某上诉,维持原判。
3、有人说,只判支付房租和维修费吗,房屋是私人财产,也是私人空间,未经主人同意占用不属于私闯民宅吗?为什么不以非法私闯民宅定罪呢?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戚某擅自进入谢某房屋,未取得谢某许可。
第二,戚某非法侵入或拒不退出,长期占用房屋,且在谢某发现后拒不履行腾空和维修承诺。
第三,侵犯住宅安宁权,戚某的行为破坏了谢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干扰其正常生活。
因此,戚某的行为属于私闯民宅。
戚某的行为属于私闯民宅,但法院为什么没有追究他刑事责任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原因。
一般来说,非法侵入住宅罪通常需满足“情节严重”才会立案追诉。
要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手段恶劣。
比如,有暴力破门、威胁屋主的情形;
第二,有严重后果。
比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第三,多次侵入或长期占用。
戚某虽然占用3年,但他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戚某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未达到刑事立案的程度。法院因此未追究,而是通过民事判决要求其赔偿损失。
郭巍
分明是邻居偷了自己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