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与女子热热闹闹办了婚礼,给了20几万彩礼,没领证就同居了。可接下来近一年,女子始终不让碰,两人压根没成为“真正的夫妻”。男子无法忍受同床异梦的日子,搬走分了居,随后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当初为结婚给的巨额彩礼和财物,总计25万多。结果,法院这样判决。 8月10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男子认为自己很亏,给了几十万彩礼钱,也办了婚礼,就差领证,同居后却不让碰,一气之下,要求退婚退彩礼。 24岁的贺强(化名)身着崭新西装,25岁的郭薇(化名)披着洁白的婚纱,在亲友簇拥下完成了热闹的婚礼仪式,这一天是2024年3月,两人眼中闪烁着对未来的憧憬。 然而,无人能预料,这场被祝福包裹的婚姻,即将陷入长达近一年的冷淡僵局。 婚礼的喜庆尚未完全散去,贺强很快察觉到了妻子的疏离,因为郭薇总以“身体不适”、“心情烦躁”、“需要处理家事”等理由频繁外出,即便在家,也习惯性地选择分床而眠。 每当贺强尝试靠近,寻求夫妻间应有的亲密时,郭薇总是反应激烈,明确拒绝,态度坚决。 贺强认为,两人举行了婚礼,住在一个屋檐下,妻子却连碰都不让碰一下,整整11个月,有名无实,这让他感觉自己像个笑话,这根本不是婚姻。 日复一日的拒绝与冷漠,将贺强初时的耐心与期待消磨殆尽。 2025年2月,心力交瘁的他搬离了共同居住的家,两人正式分居。 2025年5月,贺强一纸诉状将郭薇告上法院,他的诉求很明确,要求郭薇返还缔结婚约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财物,总计25.5万元。 这其中包括订婚及婚礼前后,贺强家累计给付郭薇家彩礼现金20.4万元,为郭薇购买的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等“三金”首饰,花费21400元,以及为郭薇购置的电脑、手机等物品,价值1.5万元。 郭薇则主张,自己并非空手而来,陪嫁带来了空调、洗衣机、冰箱、床上四件套等物品。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所谓彩礼,是指婚姻关系中男方及其亲属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其给付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贺家确实给了20多万彩礼和贵重物品,合计价值约25.5万元。 法院认为,贺家给付女方的彩礼20.4万元及三金21400元,通常是为了结婚目的的赠与,应属于彩礼范畴,而电子设备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则属于一种普通赠与,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法院同时查明,虽然两人按习俗办了酒、也同居了近一年,但法院发现他们没有领证,也从未有过夫妻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在贺强与郭薇没有领证的情况下,原则上,郭薇应当将为了结婚目的收取的彩礼全部返还给贺强。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认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过错责任等因素。 一般而言,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女方为婚姻投入越多,如生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彩礼返还的比例可能越低,甚至不予返还。 本案中,贺强与郭薇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近一年,这一事实使得案件区别于单纯的悔婚情形。 然而,贺强与郭薇的同居,不同于常规同居,一年的同居时间里面,两人没有任何夫妻生活,这使得两人的生活与没有同居基本差异不大。 夫妻发生关系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亲密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婚姻实质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持续的“”状态,使得这段共同生活关系在实质上严重偏离了正常婚姻的轨道。 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在未登记结婚的前提下,贺强给付巨额彩礼的核心期待是建立完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共同生活,包括夫妻生活。当这一核心期待因女方持续的拒绝而完全落空时,若女方仍能保有大部分彩礼,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基于此,法院认为郭薇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即要履行较多的返还义务。 不过,三金等物品存在一定的折旧损耗,依法应当酌减返还金额。 而郭薇陪嫁的空调、洗衣机、冰箱、四件套等物品为其个人财产,在解除婚约后,应当准予带回。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法律强制规定、共同生活时间、尤其是“无夫妻之实”这一核心情节,判决郭薇返还彩礼18万元,贺家则协助将个人陪嫁返还郭薇。 对此,大家怎么看?
河北,一男子与女子热热闹闹办了婚礼,给了20几万彩礼,没领证就同居了。可接下来近
九分学堂
2025-08-11 15: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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