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34岁女子到银行修改银行密码时,银行给女子开了一个个人养老账户。事后,女子存入1万元,发现不能正常提取,找银行理论,被银行告知满60岁才能提取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支持了女子的诉求,判决银行返还女子1万元。银行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近日,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争议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一名34岁的女性当事人庭某,于2023年4月6日在某银行开设了个人养老金账户。同年5月4日,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存入了1万元人民币。 然而,不久之后,庭某发现账户中的存款无法正常提取,于是她向银行提出质疑。银行方面回应称,该账户属于特殊性质的养老金账户,只有在年满60岁后才能进行提取。庭某随后以书面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存入的1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银行辩称:账户由庭某本人自主办理,转账行为是她自己通过微信操作完成的,银行没有参与转账,也没有虚假宣传。银行还提供了相关交易凭证、签署的协议以及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交易凭证上,庭某签署了确认无误的签名,且凭证下方标注了“温馨提示”,说明“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相关协议条款,并履行了承诺”。此外,法院还查阅了《养老金专户服务协议》,其中明确说明养老金账户的性质、用途和限制。 不过,庭某对此提出异议,声称自己当时只是去修改密码,根本没有接触或签署任何协议,也未曾看到过“养老金专户服务协议”。她指出,银行工作人员是在用自己的手机操作开立账户,且在过程中没有向她出示任何协议或章程,也没有让她签字确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同成立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充分告知。虽然银行提供了监控录像和相关资料,但其证据显示仅有“温馨提示”四个字的提醒,无法充分证明银行已明确告知客户账户的特殊性质。法院还指出,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充分证明客户已理解账户的特殊限制。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应在限定期限内返还庭某的存款1万元。银行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其已尽到提示义务,并指责一审法院忽视了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认为“温馨提示”四字不足以认定银行未履行告知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法院指出,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客户明确说明账户的特殊性质,且根据庭某的陈述,她当时只是去修改密码,没有签署或接触过任何养老金协议。鉴于存入的款项尚未达到法定年龄,不能提取,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上诉,确认银行应返还存款。此案引发公众对银行告知义务和客户权益保护的关注。你怎么看待这起案件?欢迎留言发表你的看法!
广东广州,女子偶然发现信用卡账单里多出一笔279.75的消费利息,女子以为是系统
【105评论】【76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