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已婚男子上门找女网友讨要1000元旧债,女网友直接提议:“陪 睡 觉抵债行不行?”男子脑子一热答应了,完事后债款一笔勾销,他提裤走人。刚出楼道,就撞上扫 黄民警,原来邻居早举报女子违法。派出所里,警察认定免债就是变相付钱,这是嫖 娼,拘留男子10天。男子喊冤:“我明明是来要账的!”还挑刺警方工作疏漏:笔录照片弄错人、没通知他老婆。男子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据悉,本案发生在上海静安区。当事人杨某(化名)原本拥有稳定的家庭生活。他通过网络结识了女子刘某(化名),双方关系普通,并无深交。 一段时间前,刘某因工作变动导致生活困难,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计。她主动向杨某借款1000元人民币。考虑到金额不大,杨某虽有犹豫,最终还是通过微信转账将钱借给了刘某。 借款后,刘某并未主动还款。过了一段时间,杨某主动向刘某提出归还借款的要求。刘某爽快答应,并让杨某到她租住的房屋取钱。 杨某依约前往刘某的出租屋。见面后,刘某直截了当地提出,希望以发生一次关系的方式,来抵消所欠的1000元债务。杨某虽为已婚人士,但在刘某的主动提议下,未能控制住冲动,短暂犹豫后同意了该提议。随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发生关系后,杨某认为债务已清,遂准备离开。他刚穿好衣服走到楼下,恰遇民警对刘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查。民警此次行动是接到周边邻居举报,称刘某涉嫌从事非法交易活动。 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杨某显得惊慌失措,在回答民警询问时支支吾吾、语无伦次。民警见状,将杨某和刘某一同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嫖 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在执行拘留前,公安机关按照程序规定通知了杨某的妻子。 拘留期满释放后,杨某对处罚决定深感不服,认为自己被冤枉。他提出几点理由: (1)他去刘某住所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即1000元借款,并非为了嫖 娼。 (2)他事先并无嫖 娼的主观故意。发生关系是应刘某主动提出的“抵债”要求,属于临时起意。 (3) 嫖 娼行为的核心要件是存在金钱或财物的交易。他并未在发生关系时或之后向刘某支付任何现金或其他财物。所谓的“支付”是他减免了刘某之前欠他的1000元债务。他认为这本质上是债务的清偿方式改变,而非为发生关系而支付嫖 资。 (4)民警并未在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抓现行”,而是在事后的下楼过程中碰到他。 (5)在公安机关让其辨认刘某的询问笔录时,他发现笔录上附的照片并非刘某本人,而是一个编号照片,意指照片身份信息可能有误或无法对应,。 基于上述理由,杨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嫖 娼,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错误。因此,他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债务免除能否认定为嫖资支付? 法律认定嫖 资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发生关系与财产利益的交易对价”。 本案中,刘某通过提供特殊 服务获得实际财产增益,即免除1000元债务,相当于负债减少1000元。 杨某则因发生关系后主动放弃债权,原本可收回的1000元化为乌有。 本质是杨某用“债权”购买了这次服务,刘某用身体“清偿”了债务,与传统现金支付仅形式不同,经济实质完全一致。 杨某辩称“初衷是讨债”,但关键不在于上门目的,而在于其现场选择,当刘某提出“肉 偿”时,杨某面临两个选项,一是,坚持收现金,二是,接受发生关系抵债。 杨某选择后者,意味着合意内容已从“借贷还款”转化为“非法交易”。如同顾客进店想买衣服却改买首饰,最终交易性质由实际行为决定。 因此,杨某与刘某的本质是非法交易行为。 2、程序瑕疵是否导致处罚无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本案中,公安机关误将他人照片编号关联刘某笔录,属技术操作失误,但杨某对笔录内容真实性无异议,未否认发生关系和抵债合意,核心事实证据未受污染。 而家属通知程序属于轻微违法,且可以灵活履行。法律规定拘留后需“通知家属”,旨在保障知情权而非形式主义。杨某已自行电话告知妻子,公安机关未重复通知,未减损其权利实质内容。 最终,法院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上海,男子给一女网友借了1000块,要账时,女子让去她家里拿钱,男子去之后,女子
【7评论】【3点赞】
用户10xxx28
没告你强奸就不错了
最爱铜锣烧
啥债务?我和她两情相悦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