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男子开车时手机滑到脚边,低头捞手机的功夫,车扑通扎进鱼塘。不料,男子破窗

洋仔说法 2025-07-14 12:09:40

贵阳,一男子开车时手机滑到脚边,低头捞手机的功夫,车扑通扎进鱼塘。不料,男子破窗爬出来后,鱼塘主傻了眼,车在鱼塘里泡,水质被污染,大量鱼疑似中毒死亡,死鱼白花花浮了一片。保险公司甩话:“强险只赔2000,多不了!”鱼塘主火冒三丈:“光死鱼就值几千块,脏水还没算账!”一把扣住泡水的车:“钱不到位,休想拖走!”三天后更更糟糕,车快报废了,死鱼还在飘臭,各方陷入僵局。   7月12日,据法治视讯报道,2025年7月6日晚8时58分,方先生驾车回家途中,因手机滑落至刹车踏板旁,尝试弯腰捡拾导致车辆失控,冲入路边鱼塘。   监控显示,车辆短暂出现在画面中半分钟后传来落水声。方先生及时破窗逃生,未受伤。   事故后,方先生联系交警、保险公司及鱼塘主周大哥。交警完成现场勘查、笔录及责任认定,方先生全责。   周大哥称事故造成鱼塘大量死鱼,首日捞起约40-50斤,后续持续死鱼,并质疑水体污染。   保险公司初步定损后仅愿赔付周大哥2000元,周大哥认为金额不足,拒绝车辆打捞,导致事故车浸泡至记者采访时仍未处理。   7月9日,经媒体介入协调,保险公司表示:方先生仅投保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鱼塘污染属商业险免责范围,超限额部分需方先生自行承担。   周大哥主张,要求方先生赔偿死鱼损失及鱼塘换水费用。   方先生同意配合车辆打捞定损,并与周大哥协商超额赔偿。   最终三方达成初步方案,立即打捞车辆定损,后续协商鱼塘赔偿。   对此,有人说,保险赔的也太少了,塘主也只能扣车了,车主是过错方,应该积极赔偿,但塘主不让车拖上岸,这个行为可能也违法了,面临担责风险啊。   那保险公司声称只能赔偿2000元,到底对不对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本案中,方先生的车子冲入鱼塘,并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只是造成了鱼塘里面的鱼死亡的情况。也就是说,本案只涉及财产赔偿,而财产赔偿的限额就是2000元。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那塘主周大哥为了弥补自己损失,要求方先生先赔钱,才同意其把车子捞上来,这样的行为为啥不符合自住行为。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车子是方先生的合法财产,周大哥在未经授权或法律规定情形下,不得随意扣押方先生的车子。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自助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情况紧急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如报警、起诉),手段必要即措施不得超过合理限度,事后及时报案即立即申请有关机关处理。   而本案中,交警已定方先生全责,保险公司已介入,完全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周大哥扣车导致损失扩大,如车辆报废及污染加剧,远超维权必要限度,事后未及时处理,反而要求方先生先赔偿。   显然,周大哥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其扣车行为实际上属于非法扣押行为,侵害了方先生的财产权益。   同时,《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意味着,周大哥的扣车行为,因此导致鱼塘的鱼进一步出现死亡情况或者方先生的车子报废,这些扩大的损失,周大哥都得承担一部分责任,得不偿失。   有人说,塘主没有证据证明鱼塘的鱼死亡与车主的车泡在水里有因果关系,车主可以不用承担这些损失,拒绝赔偿是对的。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塘主周大哥要想主张损失,必须先证明方先生的车子浸泡后导致骑鱼塘中的鱼中毒死亡,即二者有因果关系。   周大哥仅口头描述有大量死鱼,后续有陆续打捞,但未现场拍照、未称重记录、未请第三方见证。   周大哥声称需要换水,但未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是否有污染?污染程度如何?以及是否真需全塘换水?均无法合理确定。   周大哥亦无法证明死鱼纯属本次事故导致,当下正值夏季,鱼病高发,是否混入自然死亡原因,不得而知,需要借助第三方鉴定得出结论。 因此,周大哥所主张的赔偿责任,因缺乏证据,面临无法获得支持的可能。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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