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40岁男子与38岁女子相亲,次日领证。作为感谢,男子给了媒人10万元,媒人留下8万,给了女方2万。结果没想到,婚后第9天,男子发现妻子每天昏睡超过10个小时,检查发现,妻子患有精神障碍长达8年。男子认为被骗,遂申请撤销婚姻,并要求女子退还彩礼。法院这样判! 7月3日,名城苏州报道,男子胡某已经40岁,可是一直却没能成家,其家人非常焦急,多次委托媒人给帮忙介绍对象。 由于胡某的家人舍得花钱,媒人很快就给胡某介绍了38岁的冯某。 胡某跟冯某见面之后,彼此感觉对方挺顺眼,并于次日火速领取了结婚证。 作为感谢,胡某给了媒人10万元,媒人自己留下8万元,给了冯某2万元。 本以为这是幸福的开始,没有想到在结婚的第9天,胡某就发现冯某每天昏睡时间长达10个小时以上。 胡某还以为冯某生病了,便带着她去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冯某患有精神疾病,时间已经长达8年了。 胡某被气得不轻,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一直诉状把冯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两个人的婚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10万元。 冯某认为,胡某自身患有智力障碍,其说法也是受到了母亲的怂恿,并非是他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冯某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其与胡某建立的夫妻关系是否合法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冯某在明知自己患有疾病的前提下,在婚前并没有将自己的病情如实告知给胡某,其行为不仅伤害了胡某的感情,胡某也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两个人撤销夫妻关系后,关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划分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胡某与冯某领取办理了结婚登记,且有了同居的事实,由于冯某隐瞒了自己患病的事实为过错方,胡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胡某提起的诉求是撤销婚姻关系,并要求返还10万元的彩礼。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认为,胡某交给媒人的10万元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带义务的赠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冯某在婚前隐瞒患有疾病的事实存在过错,胡某没有在婚前进行体检,亦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冯某返还给胡某1万元,媒人返还给胡某4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广东河源,40岁男子与38岁女子相亲,次日领证。作为感谢,男子给了媒人10万元,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7-06 12: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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