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2岁女子发现丈夫和自己的闺蜜有一腿,女子愤怒结束了35年的婚姻。离婚后女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7-06 15:05:52

上海,62岁女子发现丈夫和自己的闺蜜有一腿,女子愤怒结束了35年的婚姻。离婚后女子又发现,丈夫曾给闺蜜转了86000元。女子遂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3000元。结果没想到,调查发现前夫实际上给闺蜜转了186000元,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7月4日,潇湘晨报报道,女子胥某与沈某结婚35年,期间两口子虽然偶尔会有矛盾,不过俩人的感情一直很稳定。 让胥某没想到的是,在2024年5月20日这一天,胥某竟发现沈某与陈某有一腿。 而这个陈某,可是胥某最好的闺蜜。 胥某无法接受,一气之下与沈某离婚。 离婚后,胥某在查看银行卡交易记录时,发现沈某曾给陈某转账了8.6万元。胥某认为,这些钱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沈某无权私自处理。 反正两个人已经撕破脸皮,胥某索性将沈某告上法庭,要求沈某归还这笔钱的一半,即4.3万元。 可陈某虽然承认沈某给她转账,不过却表示那次转账是借款,且已经还款了。 法院为查明真相,再次调取了沈某给陈某的转账记录,发现并不是8.6万,而是18.6万。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胥某发现,在与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私自动用夫妻间共同财产,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胥某有权要求沈某归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胥某,给陈某转账8.6万元,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侵犯了胥某的合法权益。 第二,陈某称,这笔转账是借款,且自己已经归还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某主张转账是借款,那么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由于法院对陈某以及沈某的说法存疑,遂重新对两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进行调查,结果却发现,沈某给陈某的转账并非是8.6万,而是18.6万。 结果出来后,胥某简直不敢相信,沈某竟然会有这么大的胆子。 第三,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某主张的四万元借款,是经过胥某授意的,可实际情况是,沈某直接给转了14万元。 法院认为,14万元的借款金额,已经超出了正常借贷范围,应视为沈某为维持两人不正当关系的赠予。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故法院认为,这18.6万元的赠予,其中4万元为正常的借贷,剩余14.6万为无效赠予。 由于胥某的诉求为要求沈某退还4.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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