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有网友提供了理记这篇微博,从法律的角度解读一下。
(1)
原文:
①理记承诺,为了不给江女士维权带来任何麻烦,江女士公开报警并告知哪个派出所后,理记立刻飞往当地主动投案,无条件接受调查,提供全部后台阅读量,提供所有理记掌握的信息。
②我可以跟江女士手拉手去同一派出所报警。
●这一段属于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义务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这意味着,单方允诺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允诺人是有义务兑现的。
(2)
原文:
①为了让江女士感受到舆论、媒体的支持和温暖,理记同时呼吁各大媒体积极关注,理记愿意无条件接受媒体采访,并邀约江女士共同面对媒体开发布会,回答所有问题,一一破解天量骗捐质疑中的所有谜团,给公众一个交代,也还江女士一个公道。
②然后一起开发布会回答提问。
●这一段法律上分成两部分。
①“无条件接受媒体采访”,跟上面的一样,也是单方允诺,如果媒体要采访,理记就有义务兑现。
②但是,“邀请江女士共同面对媒体开发布会”,因为是双务行为,就不是理记单方表示就成立的了。
民法上这属于“要约”,是指一方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要约对发出要约的人具有拘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
但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没有生效。
所以,共同面对媒体开发布会这个要约,因为江女士没有接受,对江女士没有约束力。
●●虽然我支持“反骗捐”这种议题,但实事求是的讲,这个问题上理记是给自己挖了陷阱。
如果江女士在即墨报警后要求理记到即墨配合调查,或者要求一起去报警,对于理记和江女士两个人,是有民事约定的,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江拒绝一起开发布会也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不理亏。
当然,作为理记,自然也要考虑到即墨的风险。两害相较取其轻,不去也是一种选择,只是在法律和道义上,就落了口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