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几个法律问题。(1)管辖地问题。因为双方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对方认为

大风奏响风云 2024-11-29 21:16:30

理记 几个法律问题。

(1)管辖地问题。

因为双方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对方认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

①理记指控江女士通过网络诈骗,管辖机关可以是江女士居住地的即墨公安局,也可以是网络平台服务器(以微博为例)所在地公安机关,即北京属地公安机关。

②江女士指控理记诽谤、侮辱,管辖机关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即即墨区公安局。可以是理记居住地公安机关,还可以是网络平台服务器(以微博为例)所在地公安局,即北京公安机关。

●●所以,双方如果共同报案,那么即墨区公安局和北京属地公安机关均可。

(2)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受案范围问题。

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14条,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因此,江女士指控理记造谣,因除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公诉案件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②理记指控江女士骗捐,这个骗捐是一个模糊概念,如果理记指控的是构成诈骗罪,那么理记作为一般公民,可以行使检举权,依法检举江女士。

但是,检举也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公安机关首先要进行初查,初查发现有犯罪发生的,才会立案,否则也不会立案。

●●所以我说,双方选择了一个大概率不会有结果的司法途径。

我要说他们演戏就带有主观判断了,但这个途径确实不是解决问题的畅通的司法途径。

(3)关于治安处罚问题。

除了刑事案件之外,还有一种可能,是指控理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不排除指控理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此,理记应有所准备。

当然,也不排除理记指控江女士购买个人信息,以此要求公安机关对江女士治安处罚。

(3)几点判断。

①江女士主动约理记到公安机关报案,可以推断其已经掌握了政府的态度,其在政府层面是安全的。

②可以推断,江女士方已经整理好了,其认为理记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

③那些声称“某某和某某演的好,终于把江女士引诱出来了”的,就歇歇吧,自己安慰自己就算了,再往自己脸上贴金就过了……

以前我数次提到过,江女士肯定会采取司法反制措施,质疑派的内讧提供了最好的机会。

●●因为,内讧不仅仅削弱了质疑派的力量和声浪,更重要的是让政府机关公开介入调查的可能性归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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