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日本法庭没有回应很多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不理解,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因素是中日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同。
我举一个例子,有助于网友理解。
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1)刑事诉讼采用证据裁判主义。
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
(2)证据的证明力采用自由心证主义。
证据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
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的呢?
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国的法官在刑事审判的时候也会产生自由心证,但是是绝对不会写在法律条文上。
而日本,自由心证主义是一条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
这就导致日本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他不需要过多的纠缠对证据的交叉验证与核实,哪些证据可信?哪些证据不可信?哪些证据有证明力?哪些证据没有证明力,法官是可以做决定的。
附:日本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十七条 事実の認定は、証拠による。
第三百十八条 証拠の証明力は、裁判官の自由な判断に委ねる。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