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这两天讨论热烈的卷宗隐私保护问题,介绍一下日本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刑事案件结束后向检察厅申请卷宗。
(1)不管是作为被害人家属,还是作为证人,都有权利申请阅览复制卷宗,日本保管检察官是基于“合理使用目的、有正当理由”作为审查标准,(图1圈画项目,一般需要代理律师与检察官详细沟通),申请时要阐述清楚目的和理由,才能获得批准。
(2)批准与不批准是一项主观性比较强的工作。
(3)如果未被批准,日本也有司法救济程序,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检察厅的决定。
(4)在涉及隐私保护、可能危害善良风俗、可能损坏有关人员名誉和生活安定的情况的情况下,“可能因卷宗阅览被危害的人,比如被保护隐私的人”获批的可能性更高。
因为申请人和被保护人是一致的。
(5)即便获得批准,保管检察官也不是把所有卷宗都提供给申请人,原则上只提供与使用目的有关的部分,并且对于不妨碍使用目的内容要做隐匿处理(所以在卷宗上会有大面积的打码)。
(二)关于卷宗来源。
卷宗的来源不仅仅一处,也就是不仅仅向检察厅申请这一个途径。
在诉讼参与人的代理律师处,实际上也有卷宗,并且日本检察厅的案后卷宗与律师处的不一定完全一致。
除了刑事部分,其实还可能存在民事和解、刑事损害赔偿等程序的卷宗可能存在于法院。
所以,不一定存在一个“完整的卷宗”。
(三)关于隐私保护。
日本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确实有隐私保护的规定。
(1)隐私保护开始于警察机关调查,终止于刑事诉讼记录保管和阅览,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并不是到了诉讼记录阅览时才保护。
(2)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依申请被动保护两类。
①
主动保护。是司法机关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被害人保护制度等法律,对相关人员(包括被害人、证人)特定个人信息进行隐匿。
这个特定个人信息人员指姓名、地址和可能严重损害本人声誉和生活安定的信息。
②
依据申请保护。除了司法机关主动保护,证人、鉴定翻译等人员,也可以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对可能损害其名誉和生活安定的信息予以保护,不进行披露。
③
依据申请保护是在法院审理阶段进行的,不是在卷宗查阅阶段才申请,但可能影响案件结束后对卷宗的查阅。
因为对涉及隐私保护、可能危害善良风俗、可能损坏有关人员名誉和生活安定的情况的情况下,查阅卷宗是特别审慎审批的。
(四)
申请卷宗时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不清楚。
日本法律对使用卷宗是有规定是:不得使用卷宗做出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妨碍犯人改造,损害他人名誉和生活安定的行为。
(五)
日本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具体发生了什么事实是另一回事。
就像中国每一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法一样,日本的司法机关,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厅,具体工作中是如何把握的,这就很难说了。
在司法领域,日本也没有工匠精神……
●法律规定不等于发生的事实,一定要明白这样的逻辑。
但法律规定有助于对信息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