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几个常识吧,发现虽然是常识,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懂。(1)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

大风奏响风云 2024-11-10 16:08:41

再说几个常识吧,发现虽然是常识,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懂。

(1)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

比如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就是典型的法律事实。这是根据法律规范,经过法律程序,依据案涉证据,经过审判机关审理后,能够确认的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

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你说不说,审不审,判不判,他都在存在着或存在过。

它也无需法律规范去评价,有没有指控,有没有审判,有没有判决都不改变客观事实。

(2)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他们的关系是飘忽不定的,既不一定是等于关系,也不一定是包含关系。

有的时候,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一样的。

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客观事实大于法律事实。

还有一些情况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甚至相背的。

所以有时候,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有时间不相符,即便是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也不等于就是客观事实。

因为法院也是根据证据和经验法则去认定的事实的,而证据的有限性和经验的精准度都会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

(3)但作为法律审判,最终是要确认或否认法律事实的。

一个良好的审判是尽可能让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接近,但没有谁能保证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更不能保证法律事实就是全部客观事实。

所以,“聪明”的法官跟“聪明”的医生一样:

法官采取最小证据原则,只确认那些没有瑕疵的证据,以没有瑕疵的证据支撑一个立得住的小法律事实,而不是力图去呈现一个大的客观事实。

医生根据最大检查原则,防止误判。

把一切可能性都检查一遍,以防止漏查漏诊给自己带来责任。

(4)动机和意图

动机是做某件事最源头的想法,是最初的念头。

意图是动机的具体化,是念头向打算、计划强化的结果。

动机在前,意图在后。

动机不一定具体,意图更为具体。

动机可以是模糊的,意图相对更清楚。

所以在司法审判中,确认意图之后,就不需要确认动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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