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关于证人和被害人家属在获取日本刑事案件卷宗(档案)有啥

大风奏响风云 2024-11-09 20:09:10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关于证人和被害人家属在获取日本刑事案件卷宗(档案)有啥区别,其实在10月20日的微博上,我已经进行了普法。详见

上次讲的过于专业化,有些网友不一定理解,这里通俗的解释两个问题。

(1)江刘生命权案一审时,刘鑫方就可以调取卷宗作为国内诉讼的证据,但没有调取。

在我看来,这属于被告殆于举证。

你说是失误也好,大意也好,代理律师水平不够也罢,反正作为被告,自己没有举证是一大损失。

二审把卷宗调取回一部分,即便不考虑当时的舆情,即便是一般案件,二审再举证也已经处于不利地位了。

法律依据: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一)任何人,在被告案件终结后,都可以阅览诉讼记录。但对诉讼记录的保存或对法院及检察厅的事务有妨碍时,不在此限。

(2)在存在“不适合查阅的特殊情形”下,证人和被害人家属查阅的权利确实是不同的。

对于“不公开辩论的案件”(类似国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形成的卷宗或“不适合公众查阅”(类似国内不予公开的情形)而被禁止查阅的诉讼记录,诉讼关系人(日本刑法上的诉讼关系人包括被告人、被疑人、检察官、辩护人以及被告人、被疑人的近亲属)如果有正当理由,且经过保管检察官特别批准,可以阅览。而其他人不能阅览。

这就是刘鑫为何只能获得部分卷宗的原因。

日本的保管检察官对于刘鑫的申请要进行审查的,要平衡隐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利益三者的关系,最终只给予部分卷宗。

法律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二)经禁止公开辩论案件的诉讼记录或因不适于一般人阅览而被禁止阅览的诉讼记录,虽然有前项的规定,但是诉讼关系人如果不是对于阅览有正当理由并受到诉讼记录保管人的特许的,也不得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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