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好多人对审案的理解还停留在包青天那个层面上,可能是电视剧看多了。
法官自然是应该查明真相,主持正义的,但是法官只能通过审判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以规则运行的结果去支持正义。
但是,规则一定会产生真相吗?
(二)
我用一个例子,希望朋友们这种理解法院审理那点事。
一个原告,判决书载明“他的一位老师”。
那么,他可能是老师,他也可能不是老师,他唯一不可能的是既是老师又不是老师。
(三)
下面这些情形看完,你一定会产生错乱,他到底是不是老师?
原告向提交了学校缴纳社保的记录的复印件作为证据,说:我是老师。
①
法官:请被告质证。
被告:没意见。
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教师……
②
法官:请被告质证。
被告:社保缴纳记录不能证明其是老师。
结果:被告未提供证据否定原告的主张,原告作为一名教师……
③
法官:请被告质证。
被告:复印件无原件比对,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官:原告庭后三天提交原件。
原告庭后提交了原件。
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教师……
④
法官:请被告质证。
被告:原告虽然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但是社保是在某校代交,其真实的工作是一名物业管理人员,我方提供一下证据予以佐证①其穿着某物业制服工作的照片。②其在业主群以物业工作人员身份发言的截图。
法官:原告,庭后三天提交六个月的工资流水……
后续,原告未按时提供学校支付工资的流水……
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身份是教师……
●●原告客观上就这么一个人,他不会三十六变,那么他到底是不是一位老师?
(四)
所以,法律事实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可能是,可能不是。
但是,在面对法律事实的时候,必须有证据去推翻法律事实,才能呈现下一个法律事实。(虽然下一个法律事实,也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
当推翻法律事实的证据未出现的时候,法律事实就是依据人类文社会的运行规则所确认的事实。
(五)
三年后,①②③的被告踏上了上访之路:法官徇私枉法,判决书严重错误,他明明不是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