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被法院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须担责】 【原告陈述】原告因腰部疼痛于2018年7月16日在被告处入院,并于7月23日行椎间盘切除术椎弓根内固定椎管减压椎间融合术。8月7日出院,术后患者一直感觉不适。 遂于2019年向某法院起诉,经某法院某15375号判决,被告就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续治疗费、误工、营养、护理费用待鉴定后另行主张。 现原告已进行三期鉴定,评定误工420日,护理300日,营养180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某医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某市医学会鉴定结果】构成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乙等,对应人身损害七级伤残,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本院生效裁判认定,被告某医院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方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误工费,原告主张6,252元/月,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由于原告未超过退休年龄,本院酌情按照某市工资标准2,590元/月,根据鉴定意见支持14个月为36,260元。 2、营养费,按规定每天20-4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情支持每天30元,根据鉴定意见支持180天为5,400元。 3、护理费,原告诉请33,730元,未超过本院依法确定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4、鉴定费1,800元,本院凭据予以支持。 5、律师代理费,系原告因本起诉讼的实际支出,本院根据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的金额等因素支持2000元。 以上原告1-5项损失合计79,190元,由被告赔偿。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周某某79,190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被法院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须担责】 【原告陈述
梁伯伯
2024-11-10 21: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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