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话题进展到理记称对黄福显老人的户籍、身世有了新发现,并称江秋莲女士可能涉嫌伪造证件罪或遗弃罪。
●惯例,对于双方所述的所谓“事实”,本博均不背书。事实真相如何,需要等待官方调查结论。
特别是针对黄福显老人的情况,理记今天的叙述与之前不完全一致,说明在此之前对情况的掌握不完全准确。他今天说的“事实”,也未披露可靠信源,所以我保持谨慎。
●下面进行法律分析,涉及的所有情况均为“假设的事实”。
根据理记的叙述,不排除三种情况:
●●第一种可能:真实结婚登记,婚姻合法有效。
(1)因事主之一已去世,因此结婚登记档案上留存的手印、笔迹如经司法鉴定为双方本人所留,或者结婚登记有视频佐证为双方亲自出面办理,则可认定结婚登记真实有效。
(2)如结婚登记真实有效,则配偶有合法继承权,不涉嫌侵占遗产的问题。(哪怕到另一方第二天就死了)。
(3)继承了遗产而声称“没钱”而求助的问题,则需要进一步查证继承遗产的多寡,以及求助时求助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4)至于宅基地、拆迁等问题,目前尚未见到证据,不做分析
●●第二种情况:一方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登记。
法律后果:
(1)涉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拘留10天或罚款200~2000元的处罚。
(2)婚姻登记无效,由此引起的户籍变更、继子女关系均不成立。
(3)如基于配偶身份继承了他人遗产,则涉嫌诈骗。
如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可能涉嫌罪。
如金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之规定给予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明知或应知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而办理或配合出具相关结婚登记证明材料的公务人员,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5)假如有关公务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办理虚假结婚登记的目的是诈骗他人财产,依旧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依法比照诈骗罪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种情况: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
●首先,如婚姻登记记录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可查询,则办理假结婚证的可能性基本可排除。除非办理假证同时录入了婚姻登记系统。
法律后果:
(1)构成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
对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设置了罚则,且《刑法》没有规定入罪门槛。
司法实践中,单次伪造、买卖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52条,给予拘留并罚款的治安处罚。
多次伪造、买卖证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纳入伪造、买卖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婚姻无效,由此引起的户籍变更、继子女关系均不成立。
(3)如基于配偶身份进一步发生了继承行为,则涉嫌诈骗。
如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可能涉嫌罪。
如金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之规定给予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后,单独说一下遗弃罪的问题。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因此:
(1)如婚姻登记无效,双方无互相扶助的义务,则不可能构成遗弃罪。
(2)如婚登记真实有效,配偶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构成遗弃罪:
①义务人故意遗弃被害人,而不是被害人主动出走。
②被害人是年老、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③被害人因被遗弃而发生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或嫌疑人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
所以要构成遗弃罪还是挺难的,特别是时过境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