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把亲人的伤痛变成谋钱工具#
个人求助这种事情,单靠人的自觉是不行的,需要有法律规范。
(1)目前,《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只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求助(类似水滴筹那种)时,网络平台应“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
但对于并非通过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求助呢?目前法律上基本是空白。
(2)《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据此,个人求助者作为筹款人和善款的无偿使用方,应当履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筹款的目的使用善款,并接受公众对其非恶意的监督。
个人求助者有义务适当的方式,比如通过原先获取捐赠的渠道或平台等途径,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适时适度回应公众对捐款用途的关注。
(3)但是《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既不具体,更缺乏罚则,属于倡导性规定,无力处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此类纠纷、矛盾。
(4)在自媒体不发达的时代,个人求助大部分也就是向身边人求助,向本单位、本社区的人求助,最多上街头公开求助。规模小,捐助范围是局部的,捐助金额也发不了财,那时候对于个人求助行为没有法律规范的必要。
但现在是流量社会,一旦成为舆论的中心,流量很容易变现为求助的人民币,求助的范围和获得的资金量已不可同日而语。
(5)所以,还是应尽快制定、完善针对个人求助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和事后评价、惩戒作用,减少社会矛盾,让爱心和善心实现求助与捐助的双向奔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