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回应教师报考其他单位遭开除这件事很多人没看到问题的关键,这件事的焦点是学校与老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禁考条款”是否合法,劳动法明文规定:除专项培训服务期、保密、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限制员工合法择业与报考权利。而这个老师都不在这几项限制之内,显然学校劳动合同中“禁考条款”是违反劳动法的。
学校无权通过“禁考条款”将教师“锁死”在岗位上。若担心人才流失,应通过提高待遇、改善环境等正向激励手段留住人才,而非设置法律障碍。校方以"未经批准报考他单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将教师职业发展权与劳动合同捆绑的做法,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粗暴践踏。热点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