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女子带着12岁的孩子出门访友,回家后发现装着1255元压岁钱的红包不见

妙之聊生 2026-02-25 08:52:02

河南洛阳,女子带着12岁的孩子出门访友,回家后发现装着1255元压岁钱的红包不见了。女子查看车辆摄像头得知,他们在服务区休息时,红包意外掉到地上,一陌生男子看到后,用脚踩住红包,然后趁人不注意,飞速捡走。女子觉得一个大男人干这事太不体面,于是直接选择报警,并将视频曝光,结果,网友的评论完全出乎女子的意料。 过年期间,郑州的聂女士带着12岁的孩子出门访友,孩子兜里揣着不少红包,心里美滋滋的。一路上走走停停,玩得也挺开心。 可等回到家,孩子一摸口袋,突然大哭起来:妈妈,我那个大红包不见了。 聂女士一听也急了,赶紧问孩子是不是放别处了,孩子翻遍了衣服和背包,愣是没找到。 那个红包里装着1255块钱,是孩子过年收到最大的一笔压岁钱,这肯定是被孩子弄丢了。 聂女士冷静下来,仔细回想这一路的行程,怀疑是不是在哪个服务区休息的时候掉的。她突然想起来,车后面装了个摄像头,说不定能拍到点啥。 她赶紧打开视频回放,果然,在洛阳某个服务区的画面里,看到了真相。 当时孩子下车在车旁边晃悠,可能是掏东西的时候,红包从兜里滑了出来,掉在地上,孩子完全没察觉,直接走开了。 没过多久,一辆黑色轿车停在了旁边,下来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那男子本来像是要去服务区里,走着走着,突然看见了地上的红包。 男子看到红包后,没有马上弯腰捡。他先用脚踩住那个红包,在地上蹭了蹭,像是在试探里面有没有东西。 蹭了几下之后,他往四周瞟了几眼,看没人注意他,这才迅速用脚把红包往旁边一搓,然后弯腰捡起来,揣进兜里,转身就走了。 整个过程也就十几秒,动作还挺“自然”,要不是有摄像头拍着,谁能想到地上掉过钱? 聂女士看着视频,越看越来气,男子这么大个人了,捡到东西不说主动找失主,还用脚踩来踩去、东张西望的,明明就是怕人看见。 一千多块钱对大人来说可能不算啥,可对孩子来说,那是高兴得来的压岁钱,就这么被人捡走了,孩子得多难受。 她越想越不甘心,就把视频截了下来,发到了网上,想着网暴一下这个不懂的拾金不昧的男子,或者网友们也能提供点线索,帮她把钱要回来。 可她没想到,视频一发出去,评论区彻底炸了。 有人觉得她做得没毛病:捡了钱不还,还有理了?换我肯定也报警。 但更多的人觉得聂女士态度不行:人家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你发网上想干啥? 还有人直接开杠:你凭啥证明这钱是你孩子的?视频里也没拍到是你孩子掉的啊。 更有人说风凉话:说句实在话,换我我也捡。谁看见服务区地上有红包不弯腰?道德绑架没啥意思。 甚至有人补刀:你这视频一发,就算人家本来想还,现在也不敢还了。 你要是好好说话,客气点,说不定还能要回来。你这态度,我要是捡钱的,我宁可扔了也不给你。 聂女士彻底懵了,她本来是想要个说法,结果反倒被网友们教育了一顿。 目前,聂女士已经报了警,也把视频提供给了警方。 她也不是非得追着人家不放,就是希望对方能主动联系她,把孩子的压岁钱还回来,毕竟,这对一个12岁的孩子来说,真挺伤心的。 抛开聂女士的态度不说,从法律角度而言,男子确实应该归还这个红包。 《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男子在服务区看到掉落的红包,属于典型的“拾得遗失物”。 他明知红包是他人遗失的财物,却未履行通知、送交或原地等待的法定义务,反而用脚踩住、快速捡起并带走,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聂女士有权要求男子返还1255元,男子无权以“捡到的”为由拒绝。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男子通过捡拾并占有红包,无合法依据获得1255元利益;聂女士因红包遗失遭受同等财产损失,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即便男子辩称“是捡的不是偷的”,也不能免除其返还责任。 聂女士报警并提供监控,是合法维权;男子若拒不返还,聂女士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并可主张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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