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为了爱情,远离家乡陪着丈夫打拼,本以为能幸福的度过一生,却因为一胎、二胎都是女儿,婆婆对她不管不顾,她只能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孩子。从此以后,女子要钱都要看丈夫脸色,想买个零食都要低声下气,丈夫动不动还对她推搡、掐脖子,婆婆更是道德绑架,让她为了孩子忍一忍。女子忍无可忍,最终选择离家出走,丈夫这才傻眼了,觉得自己对不起妻子。 七年前,周女士满心都是对爱情的憧憬,义无反顾离开自己的家乡,跟着丈夫林先生一起到浙江宁波打拼。 那时候她觉得,只要两个人同心协力,日子再苦也能过出幸福的样子,未来一家人和和睦睦,就是她最想要的生活。 刚到宁波的日子虽然辛苦,但两人相互扶持,周女士心里是甜的。 没多久,大女儿出生了,本以为新生命的到来会让这个小家庭更温馨,可一年后,周女士意外再次怀孕。 丈夫林先生觉得两人忙着赚钱养家,压力太大,不想要这个孩子,周女士心里也有些犹豫。 可婆婆一直劝她,说多子多福,孩子来了就是缘分,在婆婆的一再劝说下,周女士心软了,决定生下二胎。 她满心期待着孩子的出生,想着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都是自己的心头肉,家人也会一样疼爱。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二胎生下的还是女儿,婆婆的态度瞬间就变了,从之前的热情关心,变成了不管不顾,连月子都没帮忙照顾一下。 丈夫林先生也跟着变了心,在周女士最虚弱、最需要照顾的坐月子期间,对她不闻不问,所有照顾孩子、打理家里的事,全都压在了周女士一个人身上。 为了好好照顾两个年幼的女儿,周女士没办法只能辞去工作,做起了全职妈妈。 她以为自己的付出会被家人看见,可现实却给了她狠狠一击。 没有了收入来源,家里的吃穿用度、孩子的开销,她都得伸手向丈夫要钱。 每一次要钱,她都要小心翼翼,看丈夫的脸色行事,哪怕只是想买点自己爱吃的小零食,都要低声下气地商量,生怕惹丈夫不高兴。 长期的委屈和压抑,让周女士心里越来越难受,可她为了两个女儿,一直选择忍耐。 但丈夫非但没有体谅她的辛苦,反而越来越过分,甚至酒后对她动手,又是推搡又是掐脖子,每次都让她又怕又寒心。 每次两人发生争执,婆婆不仅不劝和,还一味地道德绑架,让她看在孩子的份上忍一忍,从来没人站在她的角度考虑过她的感受。 周女士一次次忍耐,换来的却是丈夫的变本加厉。 后来,丈夫因为一点小事就大发雷霆,甚至动手砸了家里的东西,还对她动手推搡,甚至是掐脖子等等。 这一次,周女士彻底心死了,多年积攒的委屈和绝望一下子爆发出来,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丈夫跟她离婚,求丈夫放过自己。 她受够了这种没有尊严、没有自由、连花钱都要看人脸色的日子,受够了这段耗尽她所有热情的婚姻。 哀求过后,周女士头也不回地离开了那个让她痛苦的家,在外租了房子独自生活。 离开家后,她终于不用再看人脸色,不用再忍气吞声,终于体会到了自己挣钱自己花、自由自在的快乐。 直到妻子彻底离家出走,态度坚决要离婚,林先生才彻底慌了神,傻眼了。 这时候他才幡然醒悟,回想起妻子这七年的付出和委屈,才明白自己到底有多过分,有多对不起这个为了爱情远嫁过来、为他生儿育女的妻子。 可直到失去,他才懂得珍惜,而被伤透心的周女士,已经再也不想回头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林先生多次对周女士实施推搡、掐脖子等暴力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周女士因不堪家暴、长期精神压抑提出离婚,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 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以此保护周女士的人身安全与离婚自由。 同时,周女士在遭受家暴时可报警、固定证据,后续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制止施暴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林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此外,林先生长期控制家庭开支、让周女士花钱看脸色,结合家暴、月子期间不闻不问等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原则,对周女士予以多分,弥补其多年全职顾家的付出与身心伤害。 婚姻需要彼此互相理解,走到这一步,林先生只能说是咎由自取,亲手毁了这个曾经和睦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