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小学教师值班时死亡,医院诊断酒精中毒,能否认定工伤? 关于绞某某工伤认定的分析与结论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 绞某某,云南省某小学教师,于1月15日下午值班,次日凌晨被发现倒在值班室门口昏迷,经多家医院诊断与治疗,最终于1月17日死亡。其死亡诊断涉及多项严重的颅内出血、脑疝、脑挫裂伤等,伴有呼吸心跳骤停、感染等多种并发症。 事关工伤认定,关键在于绞某某的受伤与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 二、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相关司法判例(如2019年判决): 证明工伤认定的依据应当完整、客观,尤其是涉及醉酒的情况,应有相关检测结论。 三、案件中存在的核心问题 受伤原因的认定: 卫生院初诊为“酒精中毒,急性酒精中毒昏迷期”; 转诊后诊断为高血压引发的脑出血; 住院记录有“患者家属诉患者于昨日饮酒致头部外伤”的内容; 最终死亡诊断为脑出血引起的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关键证据缺失: 无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论; 无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 仅凭门诊处方单、住院记录中的“饮酒”描述,难以作为充分证据证明绞某某醉酒。 受伤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绞某某于值班期间发生意外,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范围; 事故发生地点在学校,属于工作场所。 受伤原因的性质: 既可能是酒精中毒引起的突发晕倒,也可能是因高血压引发的脑出血; 由于没有血液酒精检测结论,难以确定醉酒为唯一或主要原因。 四、法律分析与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事实分析: 若能证明绞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即符合“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条件; 即使存在饮酒行为,但如果缺乏血液酒精检测等客观证据证明其醉酒状态,不能认定其醉酒为受伤或死亡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绞某某在工作场所,因突发脑血管疾病死亡,符合“突发疾病”工伤认定要件。 综上所述: 由于绞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内发生突发疾病死亡,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醉酒是主要原因,且其死亡符合“突发疾病”死亡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判例,应当认定其死亡为工伤。 五、结论 绞某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建议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时,结合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等客观证据,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结论。 【提示】如果未来有血液酒精检测等客观证据,认定工伤的依据将更加充分;若无此类证据,应以其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希望上述分析能帮助您理解本案的工伤认定问题。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或具体操作建议,建议联系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