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处理群众与政府政策认知差异的根本遵循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人民群众与政府政策在具体事项、局部利益、短期认知上可能出现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并非根本利益的对立,而是发展过程中可协调、可化解的正常现象。本文依据我国宪法原则、党的根本宗旨、国家治理制度与法治框架,系统阐明处理此类差异的权威遵循与实践路径,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以宪法法律为准绳、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核心、坚持民主集中制、统筹兼顾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实现政策权威与民意诉求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从本质上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与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现实中出现的认知差异、诉求差异,大多源于信息不对称、视角不同、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侧重不同,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实践中的矛盾,绝非根本立场与根本利益的对立。妥善处理这类差异,必须坚守权威、明确、统一的根本准则,确保国家治理有序运行、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准绳,是处理差异的根本前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公民、一切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政府各项政策均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执行,具备法定性、权威性与规范性。当群众认知与政策出现不一致时,必须首先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在法治框架内表达诉求、沟通协商、解决分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法律行事,不得以个人意愿、局部诉求、片面理解对抗法定政策与国家秩序。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石。 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是处理差异的价值核心。 政府政策立足国家全局、着眼长远发展,统筹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而群众个体或局部群体的诉求,往往更贴近现实生活、短期需求与具体利益。判断政策合理性、协调认知差异,必须坚持以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为最高标尺。政策在执行中充分兼顾合理合法的个体诉求,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回应、有效解决;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社会公平、长远发展的刚性政策,则在做好宣传解释的基础上坚决推进。通过科学统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真正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处理差异的组织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政策制定过程充分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民意征集、听证论证、社会公示、人大审议等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确保政策从群众中来。政策一经依法作出,就具有统一效力,必须遵循“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既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又确保国家政令畅通、行动统一,避免因局部分歧影响整体发展大局,在充分民主基础上实现高效集中治理。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相统一,是处理差异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维护人民利益、确保政策正确方向的根本保障。党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面对认知差异,党和政府不断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通过信访、基层协商、网络问政、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倾听群众声音,对政策进行动态优化、完善细化。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从制度上确保政策始终贴合民心、顺应民意、服务民生。 坚持分类处置、源头化解,是处理差异的实践路径。 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认知差异,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与公开透明,提升群众理解与认同;对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及时纳入工作改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对符合国家大局、社会长远利益的政策,坚持依法依规执行;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情理、道理、法理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处理人民群众与政府政策之间的认知差异,根本遵循清晰权威、科学统一: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以宪法法律为准绳,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依归,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这既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也是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全民合力、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唯有坚守这一根本遵循,才能不断化解发展中的矛盾,团结全体人民同心同德,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凝聚磅礴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