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的压力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归还渔船,但提了两个条件:第一是船长缴纳保释金;第二是必须提交书面担保。那么,这两个条件是什么性质,意味着日方占理吗? 2 月 12 号上午,咱们中国一艘叫琼东渔 11998的渔船,带着 11 名船员在东海长崎县五岛市女岛西南约 170 公里的海域正常捕鱼作业。 船上的船长是 47 岁的中国同胞,一辈子靠海吃海,就想趁着渔季多捞点鱼,给家里挣点生活费。 谁也没料到,日本水产厅直接出动了白鸥丸、那之津、武藏、白萩丸四艘执法船,一拥而上把咱们的渔船团团围住。 日方张嘴就说这片海域是他们的 “专属经济区”,要求咱们渔船立刻停船接受检查。 咱们渔民按规矩在传统渔业作业区作业,自然不会轻易接受这种单方面的无理要求,随后日方就强行登船,把渔船扣押,还当场把咱们的船长给逮捕带走了,船上其余 10 名船员也一并被控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第一时间就做出回应,立刻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明确要求日方立刻释放中国船长和渔船,保障咱们中国渔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敦促日方严格遵守《中日渔业协定》,不能搞单方面的强硬执法。 咱们的立场特别清晰:中国政府一直要求渔民依法依规作业,但也绝对不会让自己的同胞在海外受委屈,该维护的权益一分都不会让。 就在中方持续施压、外交渠道全力沟通的情况下,2 月 13 号晚上,日方顶不住压力了,终于松口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同时把扣押的渔船归还给中方。 但日方偏偏要摆个姿态,提了两个看似 “有理有据” 的条件:第一,让船长缴纳保释金;第二,必须提交一份书面担保。 很多朋友看到这就犯嘀咕了:交了钱、签了字,是不是就代表日方占理,咱们的船长真的有错?今天就把这两个条件的本质扒得明明白白,告诉大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先说说缴纳保释金这个条件,这根本不是日方所谓 “执法有理” 的证明,纯粹是日方为了给自己找台阶下的程序性操作。 日方拿自己国内的《渔业主权法》说事儿,把正常的渔业纠纷套上他们的司法程序,保释金就是这个本土程序里的一项常规费用。 说白了,日方既扛不住中方的外交压力,必须放人放船,又不想承认自己强行扣船抓人的做法站不住脚,就用收保释金的方式,装出一副 “我是按规矩执法” 的样子,给自己留一点所谓的 “面子”。 这笔保释金的性质,就是日方国内流程里的临时担保费用,既不是罚款,更不是对 “违法行为” 的认定,只是他们为了快速结束这场闹剧、避免事件进一步升级的手段。 日方心里清楚,要是一直扣着人不放,只会让事态越来越严重,最后自己下不来台,收点保释金放人,是他们能想到的最 “体面” 的止损方式。 再来说提交书面担保这个条件,这份书面文件,同样是纯程序性的文书,和 “日方占理” 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日方要求提交书面担保,本质上是想把释放船长的行为,包装成符合他们本土法律流程的操作,避免被国内的激进势力指责 “软弱退让”。 大家一定要记清楚,咱们中方自始至终都没有认可日方对相关海域的单方面管辖权,也不承认日方此次执法的合法性。 这份书面担保,只是为了让船长能尽快平安回国、渔船能顺利返航的临时手续,不代表我们接受日方的无理指控,更不代表我们承认日方所谓的 “执法权”。 这就好比咱们为了让被困的家人早点回家,配合走一下对方的流程,完全是为了保障同胞的安全,而不是承认对方的做法是对的。 整件事看下来,日方的操作特别有意思:一开始气势汹汹派四艘船围堵扣人,摆出一副要 “严格执法” 的强硬姿态;等到中方正式施压、寸步不让的时候,又连夜慌慌张张放人,还得靠保释金和书面担保来撑场面。 这典型就是色厉内荏,外强中干,明明是自己理亏,却非要装出占理的样子,玩的都是自欺欺人的小把戏。 从实际结果来看,日方的两个条件,没有一个能证明他们占理。 保释金是走流程撑面子,书面担保是为了掩人耳目,核心原因都是中方的坚定立场和强力交涉,让日方不得不妥协放人。 咱们的目的很纯粹,就是让船长和船员平平安安回家,让渔船顺利归航,至于日方那点小心思,大家看得明明白白,根本影响不了咱们的核心立场。 最后再跟大家强调一遍:中国渔民在传统渔业作业区合法作业,权益受国家保护。 日方单方面划定海域、强行扣船抓人的行为,本身就站不住脚。 所谓的保释金和书面担保,只是日方的程序性手段,不代表任何法理上的合理性,更不意味着日方在这件事上占了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