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妻子结婚后,妻子发现丈夫向自己隐瞒了婚史,而丈夫则怀疑妻子肚里的孩子

大彬叔叔 2026-02-10 17:49:35

上海,男子和妻子结婚后,妻子发现丈夫向自己隐瞒了婚史,而丈夫则怀疑妻子肚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经过鉴定确认了孩子确实是男子的,可是妻子却怒不可遏提出打胎离婚,公公为此转给儿媳650万买了一套房子,最终夫妻二人还是感情破裂,于是,公公将儿媳、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退还650万。 据悉,唐先生和妻子谢女士在20年12月登记结的婚,婚后,谢女士发现丈夫隐瞒了之前的婚史,所以一直对此耿耿于怀,不过两人的日子还是有条不紊的经营着。 在谢女士怀孕之后,唐先生怀疑妻子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是两人发生了矛盾,唐先生提出亲子鉴定,经过鉴定最终确认孩子确实是唐先生的。 但是这一做法直接惹毛了谢女士,于是,谢女士提出了离婚并打算做手术流产。 唐先生的父亲老唐见状,于是分三次转给了谢女士650万元,让谢女士买一套学区房并登记到谢女士名下,等孩子以后上学用。 于是,谢女士生下了孩子,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之后,夫妻两人因为家庭矛盾分了居,分居后,谢女士主动提起了诉讼离婚,不过法院并未判决两人离婚。 此时,老唐觉得一旦两人离婚,自己的650万不就打了水漂了吗,于是,老唐以借款纠纷为由,将儿子和儿媳妇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偿还这笔钱。 这个时候,唐先生也坚定的站在了父亲的身边,唐先生表示,这笔钱就是自己和妻子向父亲借的,并展示了借条。 然而,谢女士对此反驳称,借条上没有自己的签字,自己不认可这个借条,老唐之所以转给自己650万,这不是借款,而是老唐知道自己儿子有错,为了弥补她的委屈,加上感谢自己生下了孩子而赠与她个人的。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看到了没有,有借条也不一定能好用,因为没有人家的签字,所以人家自然可以不认可。 还有网友说,老唐就算是赠与给儿媳妇的,但是儿媳妇要离婚,这不就是明摆着分了人家的财产,老唐的意思肯定是给孙子的,而不是为了儿媳妇,现在儿媳妇要离婚,那么撤回赠与也可以吧。 如果是赠与,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老唐已经将钱转给了谢女士,显然赠与已经完成,那么要求撤销显然就不现实了,当然,法律也规定赠与可以附随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如果谢女士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比如不和丈夫离婚等,那么公公是不能撤销的。 如果是借款,显然借款除了有借条之外,还有转账记录,本案中,因为转账记录是备注的购房款,并没有备注借款,按照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所以,一旦确定基础法律关系不是借款的话,那么就要按照其他关系来处理,最终,法院并未采纳老唐的说法认为这是借款,最终判决老唐败诉。 其实,正是由于转账记录中,仅仅备注的是购房款,并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所以,老唐就不能以借款或者赠与为由起诉要求儿媳妇归还房产,而是要确认自己是房产的所有人,或者是房产的共有人,显然因为起诉案由错了,最终导致了这650万没能要回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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