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晚上10点半去买东西,一头撞到已经闭店的超市玻璃上,鼻梁骨撞骨折了,事后男子找到超市闹,非要让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让他们道歉。店主气炸了:晚上10点半,我们已经闭店了,他一头撞上去和我们有啥关系?自己不看路,撞上活该! 据柳州1号报道,1月15日晚上10点半,邓先生到一家超市买东西。 邓先生经常在这买东西,对这里很熟,平时该店入口挂着一道透明的塑料垂帘,掀开垂帘直接就能进去。 这天,邓先生和平时一样,看都没看,直接就往进闯,谁知道这个点该店已经闭店,里面的玻璃门已经关上了,邓先生不看路,一头撞过去,砰的一声撞到了玻璃上。 顿时,一股剧痛袭来,邓先生眼泪鼻涕都流了出来,他这才发现,该店已经闭店了。 邓先生忍着剧痛,跑进去买了一个面包,将自己刚刚撞门的事告诉了店员。 邓先生说完后转身离开,结果刚走没多远就听见店员在后面说:自己不看路撞上活该! 邓先生非常生气,但是当时并没有和他们计较,原本他以为第二天就会好了,可第二天鼻子越来越痛,还肿了起来。 邓先生去检查了一下,竟被告知他的鼻梁骨骨折了,还伴随着前额挫伤,颈部肌腱损伤,医疗费花了720多元。 当天,邓先生再次向该店反映了这个情况,随后就出差去了。 出差回来后,1月20日,邓先生再次找到该店,希望他们承担自己这车的医疗费,并向他赔礼道歉,可店里不仅没有如他所愿,反而说这事要上报再说。 邓先生继续说,希望店里再赔偿他为时7天,每天30元的营养费,加起来一共赔偿931.44元。 该店一直到1月26日才给邓先生回复,但是他们说,邓先生自己不看路也存在过错,这件事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他们只愿意承担50%责任,赔偿邓先生465.72元。 邓先生非常愤怒,他认为,自己撞上玻璃是因为店里的玻璃门上没有贴防撞标识,他们自己犯了错,不仅不道歉,反而还让自己这个受害者为他们的错误承担责任。 可是该店也很气愤,店主说,他们的门上并不是光秃秃的,而是贴了营业时间和一些标签,而且当天晚上已经闭店了,邓先生自己撞上玻璃,他自己也有责任。 并在,邓先生要求店里承担全部责任被拒绝后,他还举着牌子在门口闹事,还说店里不赔钱,他来一天就让店里多赔100块钱误工费,这不就是讹人吗?对于这种要求,他们肯定不答应。 店里说,现在他们已经和邓先生说了,让他走法律程序,到时候判他们赔多少,他们就赔多少。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该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店作为公开经营性场所,确实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店里的玻璃门上贴了营业时间和一些标签,但在晚上闭店时,这些标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尤其是对于像邓先生这样经常来且习惯掀塑料窗帘进店的顾客。 如果玻璃门上没有明显的防撞标识,确实会让顾客难以察觉玻璃门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该店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该店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但是,相较于该店的责任,邓先生自身存在更大的过错。 《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邓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晚上10点半去购物时,理应注意到店铺是否已经闭店。 邓先生平时习惯掀垂帘进店,此次不看路直接往进闯,没有尽到自身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所以,该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邓先生因自身疏忽大意,也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赔偿问题上,双方都有责任,不应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有人说,如果这家店经常发生类似的事,那肯定就是该店的原因,如果一年就邓先生一个,那邓先生就要好好反思自己了,不能一出事就往别人身上赖! 对于此时,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