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租住了一套房子,竟然利用这个房子去做违法的事,容留一位女子在屋子里跟其他人发生以金钱为媒介的关系。男子则去帮忙找客户,果然找到一男子,交易服务期间男子则在门外站岗,帮忙查看是否有突发情况。果然办案人员上门,男子立刻协助屋内的男女潜逃。当时屋内的男子就打开窗户溜走,奈何这是6楼,脚一滑直接掉落身亡。 (本新闻参考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据报道称,男子离世后,其家属就把租客、还有房屋的房东一起上诉了,要求他们赔偿40万元。 一男子王某跟房东陈某签订租房合同,陈某本以为王某是正常租住房屋呢,谁知道,王某租下房屋之后,竟然想要去做不法之事。 房屋处于六楼,王某想到可以利用房间去做违法服务的交易。他认识了一位失足女,名叫马某。 王某的想法是,打算将租住的这套房子,当做容留场所,商议着跟马某均摊部分租金,然后再跟男顾客有服务关系,产生的利润,二人就合作抽成,王某从每次获利中抽走30%。 而男顾客,女子马某自己也有,另外王某也帮忙去联系,这样有生意之后,男子就跟马某在房间里发生亲密关系,王某就负责在外面看门、查岗、通风报信。 这一天,经过王某介绍,来了一位顾客张某,在谈好了价格之后,张某就在屋内给马某服务。 可是谁知道,还没进行呢,屋外就有办案人员过来敲门。一开始三个人还以为是其他人呢,没想到听声音,像是来查案的。 屋内的三人立刻紧张起来,这事儿就闹大了,要是被查获,三个人都要承担连带的罪责。 经过商议,由王某站在门口堵门,张某则想办法逃离。 张某灵机一动,打开了窗户,他准备从窗户处逃下去。然而张某似乎忘记一件事,这可是六楼。刚刚踏上了空调外机,不小心脚一滑,直接从六楼掉落下去。 掉下去之后的张某,悲剧就发生了,当场就咽了气。 赶到案发现场的工作人员,立刻就把屋内的王某以及马某给控制住了。 张某的家属得知这件事之后,完全无法接受,悲痛之余就将张某、以及房东陈某给上诉了,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 在张某家属看来,王某有容留行为,配合进行亲密关系;而房东陈某,则租赁了这套房子,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听说自己的房屋出了这件事,房东陈某也是大声喊冤,自己的房屋如今发生这件事已经很晦气了,如今还被人给告了,陈某也是感到很冤枉、甚至气愤。 上诉之后,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根据审定之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有足够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也知道房屋处于6楼,自行攀爬存在较大的坠落风险,但是还是擅自攀爬,本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租客王某,使用租赁的房屋去做违法的事情,涉嫌容留罪,存在一定的过失。判处王某需要对张某的离世承担5万元的赔偿。 房东陈某,在事前并不知道王某将房屋用作违法、犯罪行为,而房屋也不存在安全隐患,系张某个人行为,故陈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释法: 王某租下了房屋,容留失足女跟其他男子在房间里发生金钱媒介的不法关系,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去做金钱媒介的非法行为,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处以罚金。 主观方面,王某明知道马某是失足女,并且清楚跟他人发生不法的关系是非法行为,但是还是坚持去进行。 客观方面,王某租下了房屋,提供了固定场所,让非法交易的行为可以隐蔽进行,这就属于典型的容留行为。同时王某还从中获利,即构成犯罪。 综合而言,王某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且具备持续性,除了要给张某家属赔偿5万元之外,他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将要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积极悔罪,可能有机会获得从轻处罚。 对于本案,您作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一起来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