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女子拿了75万去银行窗口存钱,不成想,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正等着她

韩胤案件 2026-02-02 17:10:15

内蒙古呼伦贝尔,女子拿了75万去银行窗口存钱,不成想,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正等着她上钩。不久,银行员工就偷偷把75万转走,女子找银行讨说法,得知还有11名储户的钱,被同一员工转走,总计220多万。银行表示,员工已被开除。大家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存款,然而,判决结果令所有人意外! 天塌了!11位储户接连发现,自己存在银行的钱,莫名其妙地不翼而飞。 这些钱被同一个人,该行的大堂经理孟某芝,利用职务之便挪走了。 2021年,朱女士手里有75万,想着银行存款比较安全,还能吃利息。 她是在柜台办理的存款,而给她办手续的正是孟某芝。 张女士也在该行存了76万多元。 还有其他9位受害者,也各有数万,到数10万元不等,同样存在这家银行。 为他们办理手续的,同样是孟某芝。 当时孟某芝担任银行的大堂经理,很多老储户对她都非常熟悉和信任。 正是利用了这份信任,孟某芝从2018年2月开始,一直到2023年8月。 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以内部有高息存款、储蓄行保险等她自己编造的业务为名。 在银行的VIP客户室,或者银行大堂,指导储户办理所谓的存款。 随后,她会以需要补签单据、完善手续等理由,骗取储户在转账凭证等文件上签名。 随后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钱转到她早已控制好的、用同学、朋友或亲戚名字开的账户里。 大多储户,因为太过相信她的银行经理的身份,根本没有仔细看要签的是什么。 甚至完全不知道,自己的钱已经被转到了别人的账户里。 直到后来警方找上门,或者存款到期,却取不出钱时,他们才惊觉上当。 孟某芝骗来的钱,都被她用于和男友一起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周转、个人投资以及日常的高消费。 为了不让骗局过早暴露,她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 在部分储户的存款到期前,把本金和承诺的高额利息转回去。 以此骗取他们继续存入更多的钱,甚至介绍新的储户给她。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银行内部的管理漏洞,为她的长期行骗提供了条件。 监管部门的调查指出,这家银行,在内控管理和员工行为排查上,存在严重问题。 实际上,孟某芝早就在2021年1月,因为违规在外面兼职,被银行要求离职待岗。 但离谱的是,在此后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她依然穿着银行制服,接待客户、办理业务。 继续进行她的诈骗活动,直到2023年8月才被正式开除。 这期间,没有任何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阻止她。 骗局终究有崩塌的那一天! 随着储户们陆续发现存款异常并报警,孟某芝最终被抓。 2024年10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孟某芝有期徒刑12年。 同时责令她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问题来了!孟某芝早已将钱财挥霍一空,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这200多万元的巨款。 为了追回血汗钱,受害的储户们,只能将存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这场维权之路走得异常艰难! 2025年4月,法院对一位70岁的孙女士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通过ATM机转账,需要输入密码,储户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她还提交了关键的账户明细,显示有两笔时间仅间隔42秒的ATM转账操作。 以她的年龄,和对机器的不熟悉程度,根本不可能由她本人完成。 2025年8月,二审采纳了这一证据,做出改判,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4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这个案例给了其他储户一些希望,但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 截至2026年1月,其他储户的官司仍在进行中。 损失最大的朱女士,她起诉银行,索赔75万元的一审已经败诉。 上诉案件在2026年1月5日开庭,目前还没有宣判。 张女士的案件,则安排在同年的2月上旬,进行一审开庭。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如果员工在工作中伤害了别人,责任由公司承担。 1、员工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孟某芝作为银行大堂经理,在银行VIP室或大堂,利用银行制服、职务身份和设备,以“高息存款”名义诱骗储户转账。 这些行为与她的职务高度相关,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 即使她后来被开除,但挪用行为发生在在职期间,银行仍需为其行为负责。 2、银行能否以员工个人行为,或已开除为由推脱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或已开除逃避赔偿。 因为员工是在为公司工作时造成的损害,公司通过员工的职务行为获利,就应当承担风险。 3、储户为何需要警惕自身过错? 如果储户主动泄露密码、轻信高息诱惑或未核对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有过失,从而减轻银行责任。 而对于众多储户的诉讼,银行方表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银行需要承担责任,他们会依法履行判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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