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湖北,女子曾2次被丈夫打进医院,这天,丈夫在争吵中手又痒了,他抓起

运良说是非 2026-02-02 13:10:57

“大快人心!”湖北,女子曾2次被丈夫打进医院,这天,丈夫在争吵中手又痒了,他抓起女子的头磕向床头,还没等女子缓过来,又用手掐住她脖子,窒息感瞬间涌来,女子知道,再不反抗命都没了,情急之下她摸起一把水果刀,把丈夫捅成重伤二级。事后,公安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结局却迎来反转。 要说李某这人,那真是打老婆惯犯了。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李某却把妻子魏某视作仇人似的,动不动就对她大打出手。只要心情有一点不顺,就拿她撒气。 而且李某手特别黑,早在2007年、2017年,他就两次把魏某打进过医院。 2025年3月这天,李某在家又因为鸡毛蒜皮的琐事大发雷霆,和妻子吵了起来。 李某把家里的家具被砸得稀巴烂,噼里啪啦一顿响,邻居听着都心惊肉跳。 这一架吵完,魏某本以为能歇口气,谁知道第二天,真正的噩梦来了。 第二天,两人不知怎么又杠上了。李某气红了眼,上来就动了真格的。 他先是伸出右手,狠狠推了一把魏某的脑袋。魏某还没反应过来,脑袋就咚一声重重撞在了床头上。 这一下撞得不轻,但李某没停手,反而顺势扑上去,伸出两只手,像铁钳一样死死掐住了魏某的脖子。 那一刻,魏某脑子里是懵的,但身体的本能醒了。那是对死亡的恐惧。 窒息感瞬间涌上来,空气吸不进肺里,脖子上的力道越来越大,眼前开始发黑。 人在濒死的时候,手里抓到什么就是什么。 魏某慌忙中,正好摸到一把水果刀,绝望的魏某凭着求生的本能,拿起刀朝着身上的李某捅了过去。 这一刀下去,李某倒下了,血流了一地。 送到医院一查,重伤二级。这在刑法里,已经是够得上坐牢的大案子了。 警察很快就来了。魏某伤了人,还是重伤,按程序,公安机关直接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如果不出意外,魏某大概率要面临牢狱之灾。毕竟,把人捅成重伤,怎么看都像是“故意伤害”。 但案子到了检察官手里,他们没急着批捕,而是去查事情的细节。 他们去核实了一个关键情况:魏某为什么为什么会捅丈夫? 调查后检察官才知道,原来,就在魏某被掐脖子的前一秒,她正面临生命危险。 李某的手劲大得吓人,那是奔着要命去的。魏某的反击,不是预谋已久的报复,而是被逼到墙角的绝地反击。 而且,检察官翻出了李某的老底。他2007年、2017年两次家暴魏某,留下了魏某的住院记录。 这说明什么?说明李某有长期的暴力倾向,魏某长期生活在他的暴力阴影下。 这次冲突,不是偶然,而是长期压抑后的爆发。 一个弱女子,被一个有家暴前科的壮汉按在床上掐脖子,如果不反抗,下一秒可能就是一具尸体。在 那种窒息的紧迫感下,要求魏某精准控制反击力度,既要制伏对方又不能造成重伤,这根本不现实,也不合常理。 2025年4月,结论出来了。 检察机关认为,魏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重伤,但这是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的被迫反击。 这把刀,捅得有现实紧迫性,也有必要性,而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一句话:这不叫故意伤害,这叫正当防卫。 基于这个认定,检察院做出了法定不批捕的决定。这意味着,魏某不用坐牢,也不用被关在看守所里等着判刑。 随后,公安机关也依法撤销了案件。 这个结果一出,很多人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如果魏某被批捕,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咱们可以试想一下魏某当时的心理。她拿刀的时候手肯定在抖,心里更多的是害怕而不是凶狠。她不想杀人,她只想活下去。而法律最终保护了这种想活下去的权利。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之所以最终认定魏某不负刑事责任并作出不批捕决定,核心就在于这个法条。 案发时,李某正在实施暴力,先推头撞床头,紧接着用手掐住魏某的脖子。 这不是过去的伤害,也不是未来的威胁,而是此时此刻正在发生的、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侵害。 魏某的窒息感是真实的,生命安全正处于危险之中,这完全符合正在进行的时间要件。 魏某捅刺李某并非因为日常琐事的积怨报复,而是在情急之下为了摆脱掐脖子的致命控制。 她的目的是活下去,而不是杀死丈夫。这种基于恐惧和求生欲的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性。 如果只看重伤二级的结果,很容易认为魏某下手太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通常观念认为对方只是掐脖子,你用刀捅太狠了。 可是,魏某如果不用刀,等待她的可能是更残忍的殴打甚至死亡。这印证了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因此,魏某的行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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