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20岁小伙小丁骑电动车路过小区某拐弯处时,为了避让对面电动车,向旁边两棵树间的空隙绕行,结果惨遭树间拉扯的晾衣绳割喉。案发后,没人承认绳子是自己拉的,物业辩解称,他们三令五申禁止私自牵绳,但还是有人不听,他们也没办法。 据逐浪新闻、西安晚报等报道,刘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有个20岁的儿子小丁。 刘女士的儿子儿子小丁患有重病,且持有残疾证。 刘女士既当爹又当妈,靠低保得来的微薄收入要维持母子俩的生活,还要支付小丁治疗费和检查费。 可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11月25日18点40分左右,小丁骑着电动车回家。 母子俩居住的小区主路不宽,来往小轿车比较多,平时骑车和步行的住户就经常绕道走小广场旁边的小路。 事发当天,小丁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从小路回自己居住的楼栋。 小丁走到一个拐角处时,对面也骑过来一辆电动车,小丁为了躲避这辆车,往旁边两棵树中间让行。 谁知,小丁的脖子突然被什么东西大力勒拽住,小丁措不及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小丁摔懵了,在地上躺了一会才回过神,他觉得脖子剧痛,伸出手一摸,发现手上都是血。 小丁回家后一看,自己脖子上被勒得皮开肉绽,伤口有差不多10厘米长。 第二天,小丁去案发地点一看,两棵树间距约2米,中间有一条由多短绳索连接而成的绳子,距离地面约1.6米。 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再发生,小丁将绳子中间的一节尼龙绳剪掉,并带回了家。 小丁家里本来就拮据,这件事让他花掉了近1000元医药费。 小丁的母亲刘女士称,这笔钱看似不多,但对他们母子来说,却是一笔巨款,而且以后小丁的脖子还要进行祛疤修复,还得再花一次钱,他们母子真的无力承担。 刘女士称,她觉得这件事物业和拉绳子的人都有责任,小丁的医疗费,也应该由他们承担。 案发后,小区回应称,他们三令五申禁止在小区里私自拉绳子,不久前还贴了公告,工作人员也经常会巡视,看到后也会清理,但是经常刚清理完又有人拉上了,比较难管。 而且,案发小路为广场步行通道,并不应该有电动车通行,但仍经常有居民为了抄近道从这里穿行,也比较难管。 目前,他们已经在全力寻找拉绳子的人,也在呼吁知情人提供线索,但是案发地处于监控盲区,目前还没有找到拉绳子的人。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小丁的伤应该由谁来承担? 1、私拉晾衣绳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私设晾衣绳的人在小区公共区域架设绳索且未设警示标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本案并非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情况,但原理相通。 晾衣绳架设在小区公共区域,该区域是居民日常通行的地方,私拉晾衣绳者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潜在危险,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就如同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一样。 因此,私设晾衣绳者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对小丁的受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包括小丁已经花费的近1000元医药费以及后续脖子祛疤修复的费用。 2、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日常巡查、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虽然多次禁止私自拉绳,也会进行巡视和清理,但仍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导致小丁受伤的晾衣绳,未能尽到妥善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的义务。 所以,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其法定和约定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私设晾衣绳者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物业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 3、事发路段禁止电动车通行,小丁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小区称案发小路为广场步行通道,不应该有电动车通行,但这并不足以直接认定小丁存在过错。 如果平时居民骑车经常从案发路段通行,且没有明确的禁止电动车通行标识。 那么小丁骑车通过该小路的行为不属于擅自驶入未经允许的路段。 如果小丁在骑行电动车时遵守了安全行驶规则,没有违反相关行驶规则、细致观察了路况,那么小丁自身无需担责。 相反,如果小丁存在违反相关行驶规则、观察路况不细致等情形,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