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80后女子孙某因不肯忍受丈夫的长期家暴及洁癖,产生杀掉他的念头,趁着丈

梅姐说法 2025-11-25 01:43:05

甘肃酒泉,80后女子孙某因不肯忍受丈夫的长期家暴及洁癖,产生杀掉他的念头,趁着丈夫和他人喝酒,女子叫来侄子,于凌晨3点将熟睡的丈夫锤杀。案发后,女子丈夫的亲属及乡邻纷纷求情,法院这样判。 据红星新闻报道,王某和孙某系夫妻,王某性格急躁暴戾,平时有点不顺心,就会拿妻子孙某出气。 并且,王某还有严重的洁癖,孙某一点做的不到位,王某就会挑三拣四,并以此发作对王某拳打脚踢。 王某不仅对妻子不好,对待他的亲生儿子也没有任何耐心,一旦儿子哪里不如他的意,王某立马对他拳脚相加。 2024年3月,王某的儿子在家里洗头,因为水洒到地上,王某就认为儿子弄脏了地板对他破口大骂,还对他又踹又打。 儿子吓得立即逃跑,还为此报了警,一连半个月都没敢回家。 因为从小不是目睹母亲挨打,就是自己挨打,儿子和王某的关系一直不怎么样。 妻子孙某也因为多年来一直遭受家暴,对王某又恨又怕。 以前儿子还小,孙某一直忍气吞声,这一忍就是20年,现在孩子大了,孙某不想再忍了,她决定除掉这个折磨了他们母子20年的恶魔。 2024年2月,孙某将这个想法告诉了侄子小孙,孙某表示同意,并答应帮忙。 3月的一天,王某在库房里和他人一起喝酒吃饭,孙某找到侄子小孙,两人决定趁王某醉酒,于当天晚上凌晨3点动手。 到了约定时间,孙某打开门将小孙带到王某的房间,指使小孙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砸向王某的头,小孙猛砸王某头部多下,王某当场死 亡。 后经鉴定,王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面部导致的颅脑损伤死 亡。 案发后,孙某和王某的儿子出庭作证,称父母感情不好,父亲王某经常打骂他们,对他们实施家暴。 王某的亲人及乡邻证实了王某儿子及孙某的说法,并对孙某表示谅解。 庭审时,孙某和小孙的辩护人提出: 1、王某长期家暴孙某及其孩子,具有重大过错,案发后孙某二人取得了王某家属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 2、小孙系受孙某指使,自己没有杀害王某的故意,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经审理认为: 1、孙某和小孙构成故意杀 人罪。 故意杀 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孙某因长期遭受丈夫王某的家庭暴力,产生了杀 害王某的念头,并将此想法告知侄子小孙,二人合谋决定趁王某醉酒熟睡时动手。 到了约定时间,孙某打开门将小孙带到王某的房间,指使小孙持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砸向王某的头,小孙猛砸王某头部多下,导致王某当场死 亡。 经鉴定,王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面部导致的颅脑损伤死 亡。 孙某和小孙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二人构成故意杀 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 人罪的量刑幅度跨度较大,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王某的死 亡是孙某和小孙共同实施杀 人行为的直接结果,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但孙某是因不堪忍受王某的长期家庭暴力才产生杀 人念头,这说明孙某犯罪的起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并且,案发后孙某和小孙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王某的过错,以及孙某二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形,可对孙某及小孙从轻处罚。 2、小孙不属于从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小孙与孙某合谋实施杀害王某,虽然最开始是受孙某指使,但他在杀 害王某过程中,手持铁锤多次击打王某,积极实施了故意杀 人的行为,并直接造成王某死 亡。 小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非仅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而是直接参与了杀 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 亡起到了关键作用。 也就是说,小孙和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一审判孙某和小孙构成故意杀 人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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