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离异后再婚,婚后妻子一直不愿同房,男子苦苦等待。后来男子欠下银行

茂彦学法 2026-03-15 00:03:50

浙江杭州,一男子离异后再婚,婚后妻子一直不愿同房,男子苦苦等待。后来男子欠下银行11万债务,为了躲债他将80平米房产过户给妻子,并办理假离婚,实际仍共同生活。法院再次催债时,男子想拿岳母送给妻子的金项链还债,妻子大怒将他赶出家门,男子一回家妻子就报警,明确不愿继续过。男子心灰意冷,以结婚3年无夫妻生活为由,要求女方补偿房款、退还彩礼和三金,可女方坚决不肯,男子彻底傻眼了。 2022年余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王女士(化姓),当时两人都是离异状态,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都觉得对方跟自己很合拍,于是决定领证结婚。 结婚的时候余先生给了王女士16.8万彩礼另外还花了5.2万元给王女士买三金。 结婚后,余先生的户口迁到了王女士家,他以为从此夫妻恩爱白头到老。 不料,结婚当晚,王女士就提出,因为她对婚姻有心里阴影,所以暂时不能跟余先生同房,等她慢慢从阴影中走出来,她会全心全意跟着余先生。 余先生虽然有些失望,但是看王女士说得很真诚,他只能尊重王女士,他愿意等她从上一段婚姻中走出来,再好好接纳自己。 时间一天天过去,夫妻两个相处起来也算和谐,更让余先生欣喜的是,他们结婚后不久,王女士家里面临拆迁,按人头分房,王女士和余先生加上王女士的孩子,他们一家一共分得3套房。 这三套房分别登记在王女士、余先生和王女士孩子的名下。 本来他们家的日子在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可天有不测风云,在得到房子后不久的一天,余先生接到家里人电话,说他母亲生病了。 为了给母亲治病加上供女儿读书,余先生前后跟银行借了11万块钱。 随着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余先生只能分期还款日,到了2024年,资金实在周转不过来,为了躲避债务,余先生想到了一个招数:假离婚。 他跟妻子商量后,两人一拍即合,他先把他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妻子名下,然后两人办理离婚手续。 虽然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在住在一起,离婚不离家。 时间来到今年1月份,23号的时候,余先生收到法院的执行令,余先生走投无路,跟妻子提出把他们结婚时,丈母娘买给妻子的项链卖了用来还债。 王女士一听气得火冒三丈,她不可能卖掉母亲送给自己的东西,两人为此大吵一架,王女士一气之下把余先生赶出家门。 余先生被赶出家门后,曾两次回去找王女士沟通,但每次王女士都打电话报警声称不愿意跟余先生过下去了,还说让余先生不要纠缠她。 于先生无奈,找媒体求助,他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记者后,提出要求,他说他跟王女士结婚3年没有一次夫妻生活,他希望王女士把房款偿还给他,另外16.8万元彩礼和5.2万三金也一并退还。 记者联系王女士,她知道余先生的诉求后坚决拒绝了,并跟记者表示,她跟余先生已经没有任何联系了,也不想再提这个事。 余先生一听傻眼了,真是求助无门,法院的执行令他未执行,如今又碰到这么个事。 面对如今的僵局,余先生既无法偿还银行债务,又要不回房产与彩礼,只能寄希望于法律途径。他向律师咨询后得知,“假离婚”在法律上等同于真离婚,房产已完成过户,想要回难度极大;而以“无夫妻生活”为由索要补偿,也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王女士则始终避而不见,甚至拉黑了余先生所有联系方式。这场本想用来躲债的“假离婚”,最终让余先生落得房、财、人尽失的境地,也让他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代价。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余先生和王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不存在“假离婚”一说,房产已经过户到王女士名下,余先生想要回房款很难,而两人结婚3年却没有实质夫妻生活,符合“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余先生可以据此请求法院酌情判决王女士返还部分彩礼和三金,但具体返还比例还要看法院审理情况。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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