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做住家保姆,每个月工资5500元,过年的时候,雇主还给了700元表示心意,但女子嫌照顾两个老人太累了,她不干了,剩下还有5天工资没结算,雇主居然只给她200多元,雇主说那700元算是工资,女子不甘心,雇主就让她去起诉。 大过年的,解女士在雇主家,需要照顾两个老人,别人欢天喜地的,她晚上却连睡个觉都不敢,这份工作真是干得她身心疲惫。 说起这份工作,解女士真的感到太难了。 一个月5500元的工资,却要照顾两个老人,并且这两个老人经常半夜要起床四五次那么多,老人起床,解女士就睡得不踏实,担心老人摔了磕了碰了,到时候她可负不起这个责任。 每次起床的时候,她总要盯着,起床的次数多了,解女士一个晚上都没有睡意。 晚上睡不好,白天她又得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这样的工作,她真的耗不起了,这样熬下去,身体迟早是会垮的。 为了5500元的工资,这么熬自己的身体,解女士可不愿意,她不想干了。 当过年的鞭炮声,一声声响起,她的年没有年味,只有工作,她想跟雇主说不干了,可雇主却在这个时候发来500元的红包,说这是小心意,还客气地说辛苦解女士了,还发来了新年祝福。 她一看,雇主这么好,过年了给她发红包,还发这么大的红包,这个时候说不干,有点不合适,更何况过年期间,雇主一时也难以找到合适的保姆。 她想想还是算了,看在红包的份上,她也不能为难雇主,她想再熬一熬,等过完年她再提这件事。 可她没想到,雇主真的是个有情有义的人,在元宵节的时候,解女士可以休息,她回家了,雇主还给她发了200元的过节费。 看到这么好的雇主,解女士之前的劳累都一扫而光,看来这一个月的付出是值得的,虽然照顾老人劳累了些,但她付出有回报,她心里也平衡了很多。 可工作终归工作,雇主再有情有义,也不能相抵工作的累,工作的苦。 一个人照顾两个老人,这工作真的是太累了,频繁的起夜,实在让她有些吃不消,她真的不愿意为了几千元,把自己的身体拖垮,她决定辞职不干了。 反正年已经过完了,他们也可以找到新的保姆,这也不算为难雇主。 她提出了离职,之前的工资她也领到了,只有5天的工资还没有领,解女士算了算,应该有1000多点,她就去找雇主要。 雇主过年的时候,那么慷慨大方,已经给了她700元的小心意,她想着,雇主应该很爽快地就给她结工资。 她失算了,雇主仅仅只是给她支付了200多元,还告诉她,过年的时候已经给了700元,那就是工资。 听到这个消息,解女士震惊了,她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 如果过年的时候,雇主发的那700元,明确地告诉她,那是过节工资,她也可以接受,干多少活拿多少钱,这个道理她懂,她不能接受的是,明明那700元表示是小心意,结果要工资的时候却告诉她,这是工资,这让她心里很不平衡,她始终不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 这两件事,怎么可以混为一谈? 她当然不甘心,坚决要雇主结算所有的工资,该是她的一分也不能少,但雇主也坚决只给她200多元的工资,多一分也不愿意给。 或许在雇主看来,本来那700元是红包钱,那是看在解女士辛苦照顾老人的份上,才给她的,也是希望她能干得下去,结果她干不下去,这费用他们当然要算清楚。 解女士拿不到那700元,她心里愤愤不平,就找来了调解员,希望能够帮她拿回这700元。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雇主说,他们没有追究解女士的旷工责任就已经不错了,解女士不辞而别,他们一时找不到人,已经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麻烦,雇主说,如果解女士非要那700元,那就起诉他们。 雇主意思那么明确,解女士这700元,估计难以要回来。 那么这700元该如何认定呢? 一、这700元是雇主在过年和过节之间发的钱,并且信息上明确表示这是小心意,上面也有祝福语,很显然,这些钱可以定义为红包,一般情况下红包属于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以下是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1.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要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无论财产是否已交付,赠与人都不得随意撤销。 2. 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即使未公证也不可撤销。 道义上的赠与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所以雇主依然应当给解女士700元。 二、解女士旷工,她也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她给雇主造来了带来了困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她的旷工,雇主有权少发工资。 那么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来源:重庆天天630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