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旬大爷早晨办完事,去比自己妻子小20岁的情人家中,与情人私会。怎料,与情人发生关系后,突然晕倒。事后老人女儿要求女子赔偿49万,法院会怎样判? 那天早晨,朱大爷早早办完自己的事,迫不及待的就去了王某家,想着和情人私会一会儿。两人见面后,就发生了性关系,可谁也没想到,刚结束没多久,朱大爷突然就晕倒在了王某家的床沿边,一动不动。 王某当时一下子就慌了神,完全没了主意,她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给朱大爷的女儿打了电话,把事情告诉了她。 朱大爷的女儿接到电话后,赶紧叫上家里人,急匆匆地赶到王某家,到了之后才赶紧拨打120,可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的时候,朱大爷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经过抢救也没能救回来。 之后警方也赶到了现场,经过勘查和调查,确认朱大爷是猝死,排除了一切刑事案件的可能,也就是说,朱大爷的死不是王某故意害的,也没有其他人参与加害,就是突发疾病导致的。 事情发生后,朱大爷的家人和王某坐在一起,私下进行了调解。 王某觉得,朱大爷毕竟是在自己家里出的事,心里也过意不去,出于人道主义,主动赔偿了朱大爷家人1.2万元。 朱大爷的家人当时也同意了这个调解结果,签了调解协议,承诺拉走朱大爷的遗体,处理后事,以后不再追究王某的任何责任,双方当时都达成了一致,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可没想到,朱大爷的家人处理完他的后事后,越想越觉得不甘心,觉得1.2万元太少了,太亏了。 他们认为,朱大爷是在王某家发生的意外,王某是这件事的诱因,而且王某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才导致朱大爷没能救回来,所以王某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赔偿更多的钱。 于是,朱大爷的女儿就把王某告上了法院,张口就要49万元的赔偿,要求王某为朱大爷的死负责。 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并没有只听朱大爷女儿的一面之词,而是重新对整个事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查看了警方的勘查记录、询问笔录,也核实了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还了解了朱大爷的身体状况。 经过全面调查后,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朱大爷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王某不需要再额外赔偿朱大爷家人一分钱,之前赔偿的1.2万元,也是出于人道主义,并非法律规定必须赔偿的。 很多人不理解,觉得朱大爷死在了王某家,王某多少也得承担点责任,为什么法院会驳回索赔呢? 其实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而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朱大爷已经70多岁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也知道自己和王某的关系是不正当的婚外情,却还是自愿去王某家私会,发生性关系,这都是他自己的选择,他就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朱大爷的死因是猝死,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警方已经明确排除了刑事案件,也就是说,王某没有对朱大爷实施任何加害行为,既没有打他、骂他,也没有用其他方式伤害他,朱大爷的晕倒和死亡,并不是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虽然王某在朱大爷晕倒后,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先联系了家属,但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因为她没有故意耽误抢救,只是当时慌了神,而且她之后也及时通知了家属,家属赶到后也拨打了急救电话,只是朱大爷的病情太急,没能救回来。 还有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双方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 朱大爷的家人收了王某赔偿的1.2万元,也签了字,承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就这件事达成了一致,这个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便反悔。 法律最讲诚信,签了的协议就必须算数,如果因为觉得亏了就反悔,那所有的调解都没有意义,也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有人会说,婚外情本身就不对,王某难道不该受到惩罚吗? 其实,婚外情确实违背公序良俗,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王某和朱大爷的行为都是不对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道德是用来约束人的行为规范,而法律是用来判定谁有过错、谁该承担责任的。 法院判决的时候,只看当事人有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有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有没有过错,而不会因为婚外情这种道德问题,就要求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朱大爷的女儿之所以会索赔49万,本质上是觉得父亲死得冤枉,想找个人承担责任、弥补损失,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因为同情就违背原则。 朱大爷的死,根源在于他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他自己做出的不正当选择,和王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某也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她的索赔请求。 成年人做任何事都要考虑后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是不正当的关系,还是其他事情,都不能一时冲动。 总的来说,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也明确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不是所有的意外,都能让别人来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