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两空!”江苏一位女主播,原本靠着粉丝打赏过得风生水起,结果被原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到手的钱全吐了出来不说,连平台也跟着赔了30%。这事儿一出,网友直接炸了锅:打赏的钱还能要回去?这波操作到底是怎么判的?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女子于某是一名平台女主播,平日里主要靠直播互动、粉丝打赏赚钱。为了能多挣点,她经常钻平台空子,着装暴露,时不时做一些挑逗动作,就为了吸引更多粉丝关注。 2018年4月,一个叫钱某的男子刷短视频时,无意间进入了于某的直播间。这一进去,就被于某迷住了,当场打赏了一笔钱。从那以后,钱某一发不可收拾,经常观看于某直播,出手也越来越大方,很快就成了于某直播间的“榜一大哥”。 2018年8月,于某为了维护和钱某的关系,主动加了钱某微信。两人聊着聊着,干脆奔现见了面,发生了关系。交往过程中,于某其实已经知道钱某有家室,但她压根没当回事,继续跟钱某保持着地下关系。 可这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钱某的妻子很快就发现了端倪。夫妻俩大吵一架后,妻子直接找到于某,要求她还钱。于某当然不干,心想这是粉丝自愿打赏的,凭啥还你? 于某不肯还钱,钱某的妻子也没闲着。她仔细一查才发现,丈夫打赏的钱,平台抽走60%,于某只拿到40%。也就是说,想追回全部损失,光找于某还不够。于是,钱某的妻子一纸诉状,把于某、钱某还有直播平台全告上了法庭。她的诉求很明确:要求于某和平台返还全部打赏款,并且这些钱要归她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让很多人意外的判决。 首先要厘清一个核心问题:夫妻一方打赏主播的钱,另一方能不能要回来?司法实践中,打赏通常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打赏的钱,另一方确实很难追回。但这里有一个关键例外——《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什么叫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主播明知道粉丝有家室,还跟他发展超出正常范围的亲密关系,这种情况下收到的打赏,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正常消费。再加上钱某的打赏金额远高于普通娱乐消费水平,法院认为,这些打赏已经跟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绑在了一起,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上无效。 再说平台的责任。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平台又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那就得承担责任。本案中,于某在直播中确实存在擦边行为,平台对此没有有效管控,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平台返还30%的打赏收益。 至于钱某本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返还全部打赏款,平台返还30%打赏收益,并且这些钱全部归钱某妻子个人所有,一分都不留给丈夫和主播。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都上了一课。对于主播来说,靠擦边球吸引打赏,跟已婚粉丝发展不正当关系,看似来钱快,实则风险大。一旦被原配告上法庭,不仅钱要吐出来,名声也毁了,真正的人财两空。对于平台来说,只顾赚钱、不管内容,迟早要出事,监管责任不是说说而已,该赔钱的时候一分也跑不掉。对于已婚人士来说,钱某的教训更深刻,用夫妻共同财产去打赏主播,还搞出婚外情,最后不仅钱没了,婚姻也悬了,真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事儿也引发了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夫妻一方打赏主播的钱,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原配有没有权利追回?您觉得法院判得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素材来源:综合自媒体报道及裁判文书网)
